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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国-香港诉讼时效谁更长?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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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内地诉讼时效法定较短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在现行《民法通则》第135条框架下,向法庭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不久前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延长为3年,并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调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按照不少专家的评论,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意味着中国民事法律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从实效延长的角度,这无疑算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我们内地的时效由于是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时效的延长或者缩短,许多案子即使因为特殊原因,时效一过极有可能无法起诉。那么普通法下的香港其时效特点如何呢?
         
       二、香港诉讼时效较长
       1. 商业合约和侵权行为诉讼时效
        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是香港《时效条例》第4条,即违反一般商业合约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该条例规定是6年,比我们延长后的时效都还要长3年,包括比如强制执行担保、强制执行裁决、追讨海员工资、清算帐项之诉讼,这些诉讼必须在6年内提起。
       2.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人身伤害的案件,香港《时效条例》第27(4)条有专门规定,即申索时限是从意外发生日期 / 原告人受伤的日期起3年内提出,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伤害之严重性及归咎于被告人的错误)起3年内提出,以较后日期为准,时间上要比我们内地的时效长2年。
        同时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14(1)条,因工受伤的诉讼,则必须在导致雇员受伤的意外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当然,如果对判决诉讼,在该判决成为可予强制执行之日起满12年不得再提起。香港诉讼时效最长的可能是官方收回土地的诉讼,居然可长达60年。
       3. 诉讼时效法定延长
        与我们的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有些类似,即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此时时效中止;香港《时效条例》第22条规定的是法定延长,香港的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的情形主要有,比如1)原告年幼是无行为能力人(包括幼年人和精神不健全的人),则有关诉讼可在该人停止无行为能力(即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该人去世(以首先发生者为准)的日期起6年内提出,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或者2)如果原告于某一段时间内失去精神上的行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或3)有关诉讼是基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或隐瞒和错误的行为,则追诉时限会在原告人从精神病中康复过来,或发觉该欺诈(隐瞒或错误)行为,才开始计算6年的时效。
        比如一个10岁小孩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小孩父母或监护人没有代理小孩解决该案件,该小孩长到成年18岁后,都还有6年时间,直到小孩24岁时都还可以起诉侵权行为人。这对于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不健全的人之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强度显然是大出不少。
       4. 法院有凌驾失效的权力
        同时,香港的时效还有一个非常特别的之处,那就是根据《時效條例》 第30條,如果法定时效已过,但法庭在考虑众多因素后,如果认为允许某个诉讼进行才是公平的,此时法庭有凌驾时效的权力,可以直接指示某一法定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某个诉讼 (英文原文:Court’s power to override time limits-----If it appears to the court that it would be equitable to allow an action to proceed having regard to the degree …., The court may direct that those provisions shall not apply to the action) 。这也许就是普通法中典型的法官的解释权大于立法会立法权的表现,也当然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至上的表现。
        可见,香港最常用的商业合约时效是6年、人身侵权是3年,工伤是2年;香港时效的特点虽然也是法定,但在某些情況下时效法定可以延長,甚至在特定的案件中为了公平起见,香港法庭可以指示某些法定时效不予适用。那么美国时效如何呢(以纽约州为例)?
         
       三、美国诉讼时效较长可约定 (以纽约州为例)
        笔者作为香港执业律师,曾经和几个香港JD同学一起复习过纽约州律师考试,美国纽约州有时效法令(statute of limitations) 和民事实践规则(Civil Practice Law and Rules)等法律调整诉讼时效,其时效制度和香港有类似和不同之处。
       1.合同行为诉讼时效
        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是有关合同的具体履行,比如有关不动产、建筑、雇佣等合同的诉讼时效是6年;违反合约(不包括货物销售合同)也是6年的诉讼时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违反货物销售合同的行为,比如违反其中的担保条款却是4年诉讼时效。
       2.侵权行为时效
        侵权行为中的疏忽过错(Negligence)和严格产品责任(strict product liability) 是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普通袭击和殴打伤害(assault and battery)同中国类似也是1年的诉讼时效。至于侵犯隐私、诽谤、非法拘禁、非法逮捕也是1年的时效。当然如果认定婚姻无效却是3年时效。还有一个很奇特的规定是医疗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其时效既不是3年也不是2年,而是2年半,而且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此时法定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但不能延长超过10年。
        有关要求支付金钱的判决(money judgment)和支付剩余儿童赡养费 (unpaid child maintenance or alimony)(87年以后)最长是20年时效。而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7年的诉讼时效。
        当然,如果在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你极度怀疑司法考试的分数不对时,你也可以用民事实践规则第78条(CPLR78))可以提出质疑 (challenge the dec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质疑行政机构的决定在美国纽约州的诉讼时效是4个月。
       3. 诉讼时效可以缩短
        纽约州诉讼时效最为特别之处,恐怕是其诉讼时效可以约定缩短。只要当事双方1)明确书面约定;且2)缩短的时效期限合理。并不需要签字和对价(英文:CPLR20 provided that if it is conspicuously contained in writing and shortened to a reasonable period. No signature and no consideration is required)。通常是在合同中处于优势的一方会试图去缩短诉讼时效,但无论如何该缩短约定必须合理。目前在建筑合同中把诉讼时效缩短至90天会被视为合理,但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中却规定,货物销售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缩短后不能短于1年。
       4. 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纽约州诉讼时效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延长诉讼时效,但1)必须签署书面文件;且2)该书面文件是在原告的诉因产生以后签署 (the parties can lengthen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but only in a signed writing executed after the plaintiff’s cause of action has accrued)。当然该延长时效之约定不能违背公共政策,否则无效更不能执行。
        除约定延长外,纽约州也有法定延长的规定,如果被告死亡,原告诉讼时效自动延长18个月。原告死亡时,只有在起诉被告的时效还有不到1年时间时,才可以延长1年。另外,法律还规定原告或者被告服军役的时间都不计算在诉讼时效之内。至于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一般是要从他成年18岁时才开始计算,在这一点上类似于香港。
        在纽约州律师考试中,有一个关于时效常考的题目是:A晚上开车回家不小心和另一部车相撞,车内有一个1岁小孩B,小孩B因为A的疏忽而受伤,B送到医院后又遇到医生C发生医疗事故(疏忽)导致小孩又受伤。问:小孩B什么时候都还可以起诉A和C呢?
        因为A疏忽过错所致(Negligence)时效是3年,因此该小孩B可以在其18岁后再加3年,即等到21岁时才起诉A都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医疗事故 (Medical Malpractice) 是10年时效,所以小孩B必须在11岁时提起诉讼起诉该医生C的医疗事故疏忽责任。
        可见,在美国纽约州一般违反合同时效是6年,货物销售合同却是4年,疏忽侵权是3年,袭击殴打却是1年,时效虽然也是法定,但当事双方可以约定延长时效甚至可以约定缩短至一个合理期限。
        综上所述,我们内地的时效完全法定,相对较短,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较短。香港和美国诉讼时效也是法定,但更加灵活多样化,其中和我们内地时效制度一个非常重大的分别是,香港和美国的普通法下时效相对较长,一般比我们的时效要长出1倍时间,而且还可以延长,当然可以约定缩短(比如纽约州)。香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法官甚至可以凌驾于时效之上,直接裁定某一法定时效不予适用。
        美国-中国-香港诉讼时效谁更长呢?谁更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呢?这个问题请读者自判了。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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