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香港法院司法改革(CJR)以来,改革以追求实质和程序正义。其中一项改革措施就是对上诉权利的限制,很多案子当事人申请上诉时,必须向上诉法庭证明上诉理由有成功胜诉的机会或符合公益,否则不能获得上诉许可,没有许可不准上诉。上诉时,法官一般不接受新证据,而且只审查法律问题,不会审查事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法庭命令搁置一审判决的执行,香港一审判决后胜诉方有权立即申请执行,上诉并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即败诉方向法院申请上诉时,胜诉方仍可采取措施执行裁判。这一点和我们中国内地法院的程序上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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