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和内地很大的不同是,民事案件不是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案件涉及处理合约(包括准合约)或侵权,案件所涉金额在港币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你应在区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如果你的申索金额超过港币300万元,你应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原告人须向法庭申请发出一份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或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文件,并将该文件送达被告人。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民事诉讼中,这两种文件是原告人提出起诉时最常用的文件(俗称为「法庭传票」)。
而对于案件事实有实质争议的案件,均须以传讯令状开始诉讼。而原讼传票适用于诉讼各方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只有轻微争议),只是就某些法律观点或法律文件中某些字眼解释产生争议的情形。如果诉讼是以原诉传票开始,但法庭发现案件事实争议颇大,法庭可作出命令,转为以传讯令状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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