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屋”侵害了邻居的哪些权利?
近年来,城市墓地价格不断飙升,有人更购置商品房,专门用于存放亲人骨灰,供奉灵位,将居住用房变成了私家墓园,民间习惯将这种房屋称之为鬼屋。当左邻右舍得知真相,愤愤不平地想要讨个说法,房主却说,我的房子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别人管不着,那么鬼屋的主人是否涉嫌侵权,邻居是否有权力对鬼屋说不?对于此类纠纷,民法典又作了怎样的规定?
北宋时期,苏州太守孙冕年近古稀,虽然任期还没有满,但他明显感到有限的生命比无常的官位更重要,于是在市政府大楼的那个门厅上题下了一首诗扬长而去,后来朝廷一再劝他,不必退体继续发挥余热,但孙冕坚守不出,隐居林泉安享晚年。
这首诗很有名,其中四句:人生七十鬼为邻,已觉风光属他人,莫待朝廷差至仕,早谋泉石乐天真。
在孙冕看来,人生七下差不多与鬼为邻了,什么级别什么待遇,都是年轻一辈的风光了,对自己最好的办法就是挂冠归隐,找个有山有水的地方打发光阴安度晚年,不要等退体通知下来,什么都晚了。
老年退体归隐,找一个有山有水的好地方,一二好友品荼赏花喝酒吟诗,这是很多中国老人几千年的人文情节。比如有这么一个地方,位于城市的远效区,房价不贵,生态天然,景色还好,心情不错,于是很多老人邀朋呼友,拿出养老钱纷纷买房上,但一片欢心之后,老人们发现了一个不太和谐的现象,因为房价低,环境好,未来升值空间大,购房群体中除了老人还有很多中年人上班族,要说这些人上班买房投资还合情合理,但让老人位闹心的是这些购房者收房以后,活人不进来,反而将自己故去的亲人的灵位牌骨灰盒请进了新房,供养起来,有的家是一个骨灰盒,有的家是一排那种祖宗的灵位,然后房门一锁,回市区打卡上班,清明时节或者特定的忌日,一家人素纱黑衣前来祭拜,黄昏暗夜还有在楼道上草坪里烧纸念叨的请亡魂归家,这房子按房屋所有权人的说法是私家墓园,高端大气上档次,但是按照民间的说法,那就是名副其实的“鬼屋”。阴气森森,让邻居老人头皮发麻心发慌,这样一来,上岛的退体老人真的就像孙冕诗歌所描绘的以“鬼”为邻了。
老年人气愤不平,找物管、找开发商,找房东,交涉、劝说、吵闹,谩骂都没用,理由是什么?我的地盘我做主,我的房子想咋用就咋用,关你什么事,老人们想想,这话不是没道理,但为什么自己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呢?找来法律翻翻请来律师问问,貌似都最没有解决的办法,想上法院打官司都找不着自己的权利何在,实说实说谁遇见了这种事情都很憋屈,特别是对高龄老人,不仅憋屈还不吉利,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主题:“鬼屋”的主人是否涉嫌侵权,这些老人是否有权利对“鬼屋”说“不”,民法典能不能够为这些老人保架护航?
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鬼屋”主人的行为属于所有权滥用,即违背了善良风俗,也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相邻权行使原则,还侵害了邻家老人的安宁权和不动产物权,下面我们从法文化角度分别解读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说“鬼屋”的主人违背了善良风俗原则。
从新闻报道来看,购置远效房产作为私家墓园的不在少数,不仅出现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还大有蔓延之势,那为什么会买房作“鬼屋”,这和中国孝道文化和不动产市场的畸形发展息息相关,具体来说就三方面的原因。
1:祭祀祖先、亲人是中国古老的文化传统和重要民俗习惯。
无论是出于心理依赖还是迫于道德压力,一般都会为逝去的祖先、亲人找一个风景优美的地方安葬骨灰,即寄托哀思,也为后代子孙寻根留下物理空间和纪念场地。
2:墓地价格飙升,使用权期限短,倒逼民众进行另类置业。
正是上面我们讲到的民俗习惯引发不动产开发中的奇葩景观,很多开发商从殡葬不动产当中嗅出了无限商机,纷纷投资墓地、陵园,档次越来越高,价格也越来越离谱,西北某地推出所谓的汉陵墓园,与皇家为邻,地段好风水好还带精装修,但价格高达十万一平米,最低标准十平米,对很多家庭来说这是一笔天价茔葬费用,无力承担,那更重要的是,这一百万换来的仅仅是二十年的使用权,到期后续费标准有多高,谁都难以预估。
3:出于投资目的,追求不动产增值利益最大化。
比较之下,在城市远效这样的地段,一套房子带精装修也才几十万,但拥有七十年自主产权,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到期还可以自动续期,土地出让金也不会太高,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扩容,房价攀升不仅能有很大的空间。
在这样的地段购置房屋作为私家墓园,不仅可以祭祀祖先、亲人,自己死后也不会担心死无葬身之地,几十年后房价升值,还可以为后代儿孙留下一笔产业,所以一位“鬼屋”的女主人不无自豪地告诉记者,这样的选择,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孙,还对得起自己,这番神操作体现了中国特有的生存智慧和应急技巧,无可厚非,但这些主人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对得起祖宗对得起儿孙没有问题,但这样做对得起邻居老人吗?将心比心,要是一栋楼里除了你家,邻居都是死人的骨灰盒和灵牌位,毫无人气,到了清明节、中元节、春节,活着邻居一袭黑衣来楼里烧纸招魂,晚上你还睡得着吗?你不觉得瘆得慌吗?
很多人认为“鬼屋”的主人违反了社会公德,实际上这是私密程度很高的小区,跟公德倒不一定沾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行为肯定违背了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善良风俗,所谓善良风俗就是民间长期存在的系列崇拜观念、行为规范、特定礼仪式的总和,祭祀自己的祖先、亲人没问题,但这种信仰和仪式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一种禁忌和避讳,这也是一种民俗,也是一种道德规则、行为规范,在共同居住的社区、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只满足自己的一已之利,在自己并不居住的情形下长期摆设灵堂、灵牌、骨灰,这样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还违反了善良风俗,违反了邻居间正向的和谐相处,守望相助、患难相扶的基本原则。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说“鬼屋”侵害了邻居的相邻权呢?
相邻权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缩,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权利,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我的地盘我做主,这观点有问题吗?一般没问题,但不得越超底线,真金白银买来的房子是空置还是租赁,是自己住还是交由亲友来居住,确实是所有权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权,但在现代小区,每一户人家的存在并非孤岛上的小窝棚,也不是森林中的小木屋,如何行使所有权,还得考虑其他所有权人的同等权利。
因为使用不当,因为道德缺失,你的房子不是自己现实居住,而为老祖宗摆灵位灵牌骨灰盒,这会严重影响邻家房屋的使用和效率,你在屋里摆放炸药、毒药、放射物,这会严重影响邻居的生命安全,到了下午五点钟以后,就不敢出门溜达,一旦周围邻居离去,也只能匆匆锁上房门随之而去,以“鬼”逼人,导致客观上的使用不便和低效率,这两者都越超了一般人所能承受的容忍底线,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这些“鬼屋”的邻居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鬼屋”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果拒不履行,那就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处理。
第三个问题:为什么说“鬼屋”侵害了邻居的安宁权呢?
民法典对私人生活安宁权作了相关规定,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这一规定不仅为国民打造了舒适自由的生活空间,更为国民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铸就了精神防线,是民法典立法的显著亮点,那么“鬼屋”的存在是否侵害了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权呢?作为“鬼屋”的受害人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私人生活安宁这是一大立法亮点,此前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个人生活安宁权,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大量的案例对安宁权进行有效保护,但是毕竟是属于特行法、单行法的规范,司法案例的影响力也特别有限,最重要的是《网络安全法》关注的是垃圾信息、“呼死你”等网络侵权行为,对于住宅安宁权却无从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规定的私人生活安宁可以让邻家老人坚决站出来对“鬼屋”说不,首先民法典确证了安宁权是一项独立民事权利,以“鬼屋”为例,说违背善良风俗也好,侵害相邻权也好,前者还基本上属于道德范围的延伸,还必须得认定善良风俗的习惯法效力,相对曲折委婉,很难直接了当的保护邻家老人的权利,而侵害相邻权也有一定的缺陷,因为相邻属于物权,不涉及邻里之间房屋不当使用导致的心理恐惧、精神损害等问题,安宁权的独立可以有效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难题。
什么是安宁权,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安宁权天然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免受物理上的侵害,另一个就是免受心理和精神上的侵害,一般而言,现实生活中的安宁权和隐私权息息相关,是指不受他人非法打扰,非法干涉、非法窥视的权利,因为房屋即是你栖息的物理空间,也是精神放松的心理空间。
我们是邻居,你将房子布置为“鬼屋”,这种非正当利用必然导致我的生活不便,心境不宁甚至心生恐惧。秋雨春月、竹影摇曳、灯光闪烁、风声鹤唳,这是秋坟鬼唱,是活化版聊斋,即使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也会心烦意乱,要换一般人,那就可能是神经错乱,苦不堪言。
其次安宁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典在体现安排上将私人生活安宁权归位于人格权项下的隐私权,属于绝对权,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也就是“鬼屋”的主人面而对邻居的不仅仅是物权法上的相邻权,还有消极不作为的人格权。“鬼屋”的设计利用不仅有违住宅小区的正常居住目的,显然属于不当利用,它侵害的是邻居的住宅安宁权和精神安宁权。
那“鬼屋”的主人他可能就会抗辩,这世上根本就没有“鬼”,如果认定他侵害安宁权,那也就是封建迷信,实际上这个抗辩理由并不成立,为什么?因为有没有鬼是科学证伪的问题,怕不怕“鬼”是信仰自由的问题,科学可以证伪,但心态它纯属精神反应,是特定的民俗禁忌和文化信仰的产物,是民间认可的风俗习惯,这也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将相邻权习惯作为法源的真正原因所在,再次明确了侵害相邻权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第四个问题:为什么说“鬼屋”还侵害了邻居的不动产物权呢?
不动产物权,主要涉及到邻家老人房屋的居住目的受限甚至落空,导致房屋闲置、荒废,更有可能导致房产贬值滞销,不仅不能住,卖也卖不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邻家老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请求经济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鬼屋”的主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总结一下:“鬼屋”的出现是高房价高墓地的产物,虽然满足了所有权人祭祀、投资的目的,但其危害也特别明显,首先是违背了民间生活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善良风俗,其次是涉嫌侵权,不仅侵害了邻居物权法上的这种相邻权,导致其被迫禁足,甚至被动闲置、居住目的落空或者受限,带来生活的不便和不动产效率的降低,还侵害了民法典所保护的精神安宁权,引发邻家老人严重的心理不适,产生恐惧、愤怒等消极情绪,甚至还可能诱发生理和精神的双重疾病,最后商品房是活人居住,而非为祭祀权实现而存放骨灰的“鬼屋”,现代小区属于人群集聚区,只有人气旺了才能带来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舒适度,也才能带动小区物业的持续保值增值,实现居住和投资的双向目的,如果这样的“鬼屋”多了,不仅会导致居住不便,更可能倒逼邻家荒废闲置房屋,导致房地产价值的急剧贬值,于人于已难称双赢,如此“鬼屋”还是早早撤出为妙、毕竟为活人留出最佳的生存空间、自己不仅免去可能的道德和法律又重风险,也才能带来和平友爱的邻里关系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