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相邻权?如何处理邻居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规定的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而居的业主各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又应该履行怎样的业务呢?我们如何正确的处理邻居之间的关系呢?
相邻权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缩,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权利,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我的地盘我做主,这观点有问题吗?一般没问题,但不得越超底线,真金白银买来的房子是空置还是租赁,是自己住还是交由亲友来居住,确实是所有权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权,但在现代小区,每一户人家的存在并非孤岛上的小窝棚,也不是森林中的小木屋,如何行使所有权,还得考虑其他所有权人的同等权利。
比如你有权养黄金蟒,但必须牢牢地关在自己的可控空间,不能让它爬向邻居家的晾衣杆上荡秋千,吓得邻居老太太心脏病发作,你有权排烟、排水,但不得对着邻居的卧室、客厅饭厅排放,更不得故意堵塞水道造成回流,你可以坐在家中练歌开唱,但不能三更半夜还唱得鬼哭狼嚎让人彻夜难眠,你可以从邻居家外楼梯通行,但是不能大声喧哗,影响邻居休息。这就是相邻权的最重要的两项义务,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
注意义务是自己作为相邻权人应当注意的行为边界,容忍义务是对邻居合理行为的包容忍让。比如邻家小夫妻生下小孩,每天哭夜怎么办?忍,那实在难以入睡怎么办呢?还是得忍,忍上一个月小孩还哭怎么办呢?没办法,这涉及人道,要么继续继续忍要么自己搬走或者调整作息时间。
所以西方从罗马法时代开始,就设定了相当详细的相邻权类型和规则,比如低地相邻权人正常生火做饭排烟,那高地的相邻权人就得容忍,但是如果低地相邻权人摆通宵烧烤摊,大量排放油烟就不行,相应的高地排水低地就得容忍,但你不能开设浴池、游泳池,成天水流潺潺还异味刺鼻。
所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一般相邻关系规定了四项原则,1:有利生产,2:方便生活、3:团结互助、4:公平合理,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那就可能违法、侵权,实际上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是双向的,你的义务就成了邻家的权利,那如果转化成邻家的义务那就是你家的权利,这是一种相互对待相互依存的格局,这种格局最早由道德调整,后来道德难以调控,才上升为法律义务,即使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类义务还是以道德自律为主。
法律仅仅是最后一道防线和救济,德国学者考夫曼曾经指出,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风险日增,宽容原则应该成为一种法律哲学,邻里之间你不能一味云追求权利义务的绝对对等,因为这无疑会削弱社会团结中友爱互利的成分,让每个人成为原子式的个体存在,正是基于这种考量,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当中有一个很有趣的规则,小利不计规则,它的立法用意很明显,就是我们讲到的容忍义务,对微不足道的损害不予考虑,这种宽容、忍让能够有效实现邻里之间的友好互动,这也是中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也是远亲不如近邻理念产生的根本原因,邻里之间不能动不动就为权利而斗争,斗和争的后果,它可能带来权利义务的明确分界、分配,但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人际关系的淡化、漠视,甚至对抗、仇视,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这还算是消极不作为,那要是借风点火落井下石,那就是积极的恶行,换言之道德、友爱、宽容是法律刚性权利义务的润滑剂、减震器、隔离带,是一种可贵的道德填充。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