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说话,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下来。有家药店,无缘无故,就惹上麻烦,官司缠身。
事情是这样的:据报道,两年前,吴女士到某药店购买了一瓶100片的精神类药物。回家后,将整瓶药物一次性服下,好在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
但由于吴女士超量服用药物,身体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出院后,吴女士将该药店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认为身体伤害系药店违规售卖药物所致,要求药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
庭审中,吴女士自认在购买药物之前曾和家人争吵,情绪低落,有轻生念头,于是到药店购买该精神类药物。但是该精神类药物是处方药,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给了吴女士,于是导致了后续服药自杀未果的事情。
一个人轻生,那是她自己的自由,抹脖子上吊,关别人何事,难道因为在自杀过程中使用了药店的药品,就可以找药店的麻烦,让药店赔偿?如果要跳河,是不是找河道开挖者的责任?(如果你没有挖河,我会跳下去吗)
……类似这样的逻辑,好荒唐。
说到底,分明是女子遇事偏激,情绪上来寻死觅活,事后又后悔,想找个替罪羊,借法律之手,让药店给自己在医院抢救过程中的花费买单,算是安抚一下自己那颗脆弱而虚荣的心。
其实,这种事情虽无道理,但并不稀罕。据说,有大妈在公园爬上树拍照,没想到那是枯枝,承受不了这位大妈体重,结果摔骨折了,大妈居然把公园告上法院,理由是公园没清理枯枝,有管理失责之嫌。
即使有法律,如果不讲道德公理,这个社会也会乱的。
好在法院洞悉某些人的私心和阴暗。法院经审判认为,吴女士一次服用100片药品,远超推荐剂量,本人亦自认追求自杀的后果。虽然某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与吴女士妄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因此,某药店对吴女士的身体损害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求。
悬了两年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感觉这家药店终于可以睡上安稳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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