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刑事辩护进行不同的分类。对刑事辩护分类的意义在于,使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辩护有更加深刻的感悟和认识,以利于CF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一、按照行使辩护权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划分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行使辩护权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刑事辩护可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和辩护人辩护。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做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也是辩护人辩护权来源的基础。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法律知识欠缺,人身自由状态可能受限,加之没有阅卷权,不能QM了解和掌握指控其犯罪的证据,自行辩护权的行使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使这一问题有所缓解,但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进一步规定如何保障律师行使相关权利,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这一权利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除在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规定了包括自行辩护在内的辩护制度外,还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也予以规定。其中,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20~122条对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权进行了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有罪或者无罪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帮助聋、哑犯罪嫌疑人完善自行辩护权。对于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也可以亲笔书写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就审查起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行使自行辩护权进行了规定。关于审判阶段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行使,《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91条、第195条、第196条及第198条做了细致的规定,如被告人出席庭前会议可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法庭调查时可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对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等发表意见;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Z后陈述的权利,等等。
(二)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辩护,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公民作为辩护人进行的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J对抗,从而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在法律标尺的刻度上,辩护人就是一群“斤斤计较”的人。与自行辩护相比,辩护人独立的辩护地位使之避免了诉讼角色与其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冲突带来的负累,辩护人的主观思想也是WQ独立的,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辩护人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
哪些人可以做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做了明确规定。从这个规定中可见,辩护人辩护包括律师辩护人和公民身份辩护人。其中律师辩护人主要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会见权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基础权利,也是司法制度中Z基础的律师权利,同时被多个国际公约确立为刑事司法基本准则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NO1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Z迟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存在限制外,律师辩护人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的范围不受限制;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2.阅卷权
律师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是有效辩护的基础,也是控辩对抗的需要,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及时、QM地了解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审判的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有权走访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个人或单位,向其询问案件的相关情况,收集和核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调查取证权是一项特别的权利,可以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延伸。
虽然同为辩护人,但公民身份辩护人在会见、阅卷等方面的权利上与律师相比受到更多限制,因此更难以在QM、CF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精准辩护。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按照辩护人的辩护权来源划分
按照辩护人的辩护权来源,刑事辩护可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一)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委托他人进行辩护。
关于委托辩护的时间和形式,《刑事诉讼法》第34条作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NO1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者司法机关的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申请援助制度。以往法律援助只存在一种方式,即特定类型的被告人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及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的规定。且将指定法律援助的机关从以前的人民法院,扩大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从而进一步保障特殊群体的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WQ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按照刑事辩护的形态划分
按照刑事辩护的形态,刑事辩护可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这种划分,也可以说是按照辩护的目标或者方向作出的。
(一)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辩护人就指控的罪名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因而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所作的辩护。
(二)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是辩护人就被告人应构成的罪名或情节轻于指控的罪名或情节所作的辩护。
(三)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辩护人在认同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下,就对被告人应如何裁量决定刑罚所做的辩护。
有学者的观点认为,刑事辩护形态还包括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即共五种形态。小编认为,在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过程中,已经就程序及证据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和辩护,并且就程序和证据进行辩护的目的是追求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处罚的结果。因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的手段,不宜再单独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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