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的刀郎事件中,看到前面有些视频讲到,某些这个音乐界的所谓前辈大佬们,公然对刀郎发表了一些贬损的意见。
比如什么这个农民听的歌啊,音乐倒退15年啦,把他的光碟扔进垃圾桶啦,我现在不知道我们国家的侵权法里面,是不是说一定是要造成损失,这种诽谤性尊严性侵权才可以起诉,比如侵犯名誉权。
我刚考完美国的律师考试,美国的这个侵权法里面,也是通常诽谤本身构成侵权需要有特别的损失才行,但是有些损失是推定的,还有四种行为是例外,我们叫slander per se,即本身就是属于诽谤,无需要证明损失。
第一,事件中贬损言语是通过大众媒体,在播放电视节目时对公众发表的,那么这种传播呢,它具有永久性,就像用书把东西写出来传播一样,这可能就是一种永久性损坏形象,只要通过大众媒介传播出来,又是贬损他人的语言,这种损失它是推定的,就像那个写书记录一样的,因为它保留时间会非常长久,比如这个电视,录像视频或者书籍,时间一样非常长久,而且非常迅速,它这个损失就是推定的。即这个时候无需要证明损失(除诽谤言言语表面上模糊不清)。
第二呢,即使上述不成立,没有大众传媒的口头诽谤贬损言论,美侵权法中它把有些行为,直接把它定义就是诽谤,比如只要向第三人说
1)说别人这个专业能力不强啊,或者业务能力不行呀,我们叫damage to the trade ,说别人专业能力不强,或者这个人专业能力差啊,2)还有就是说别人是个罪犯或者是个贼。3)或者说别人犯有性病。甚至说别人道德败坏都可能。
也就是这种没有损失,只要告诉第三人即可(无需要许多人知道)即可构成诽谤。而且上述行为本身不需要证明损失,本身就是构成诽谤。
当然这个对原告人还是有有一点难度,是在于因为原告人可能是一个公众人物,那么公众人物说造成了诽谤还要求这个原告人证明被告人有恶意。
如何怎么证明被告人有这个恶意呢?
只要证明你知道你讲的是虚假的仍然继续讲,或者说你不管事实本身的真假,仍然这样去继续讲。
我觉得第二条是有可能的,即你不管事实的真假,仍然继续这样讲,那就有可能构成口头诽谤了,第一个通过大众媒体公然发表贬损的言语也是可能构成的,因为损失是推定的,不需要证明损失。当然最后还必须要看案件事实本身才能确定。
最后声明上面均是美侵权法的规定,均不适用于本案件的当事人。
关于同行贬损,香港律师执业纪律明确禁止同行之间相互贬损对方(disparaging statement),明确相互之间有公平义务duty of fairness to other lawyers, 违反了,律师会启动纪律制裁程序以此来维护本行业的形象与声誉。
看来音乐行业组织的自治似乎需要加强或建立,通过严格的监管,以此来维护音乐界同一行业的集体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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