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枉法裁判、冤假错案吗?
在香港特首曾荫权案件中(下称“曾 ”),曾被判刑并送监服刑后仍然上诉至终审法院,结果终审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改判无罪。我在文章-曾荫权是否可获得赔偿一文中分析到,在香港如果被告获判无罪,或针对被告的法律程序被搁置,被告通常有权获得赔偿因为合理原因导致的律师费。但是如果法律程序是因为被告自身行为招致怀疑引起的,或被告是基于技术上的原因被判无罪,法庭通常不会支持被告获得赔偿。
于是不少朋友说,曾明明是终审法院改判无罪,纠正了类似于一桩冤假错案。如果不赔偿曾,曾岂不是非常冤枉,牢饭白吃了。香港的法律还公平嘛?这些问题涉及对香港普通法一系列制度的了解。我仅仅谈谈个人的看法。
香港有枉法裁判吗?
我们内地的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出现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字眼。过去也经常有律师朋友问到我,香港有枉法裁判这个问题吗?香港由于自开埠以来近180年均实行普通法,也一直是司法独立的。
据说香港很幸运,过去这么多年来法官从未出现过贪污腐败问题。法官的严格独立性和案件当事人无任何利益关系,逻辑上法官就不存在枉法裁判的基础和前提。香港法官队伍经过多年的自身努力,也已经完全树立了其不偏不倚的公正形象,也因此赢得了市民的普遍尊重与信任。香港普通市民至少绝大多数都会认为法官不会枉法裁判。
香港有无冤假错案呢?
在司法真正独立,充分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情况下,尤其是行政权最终要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和审查的情况下,冤案和假案其实会变得无处藏身。我在文章—警署探访犯罪嫌疑人的经历一文中指出,首先,香港警方在收集证据时程序极为详尽,公开透明,犯罪嫌疑人从被抓捕之时起,立刻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保护;无钱聘请私人律师的,警方也要提供值班律师提供当值法律服务。即律师是全程充分参与刑事案件,时时在场提供法律保护的。
我自己的亲身经历是,当一位事务律师和一位大律师在口供现场,4只眼睛紧紧盯住录取口供的那位警察之一举一动时,反而发现是警方有些胆怯,非常担心不小心弄错了程序而被现场的辩护律师抓住把柄。警方录取口供完毕时的现场笔录,嫌疑人当场和律师反复确认签字后就能拿走一份复印件给其辩护律师。如果把警方获取口供证据的过程比喻为做饭,那么这个做饭的过程是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从头至尾完全参与并现场时时监督了的。
在律师能够提前介入并能在场行使充分辩护权的同时,加上被告享有沉默权,无罪推定等权利,警方几乎不能刑讯逼供获取证据。更为关键是在开庭审判时,香港警方不论是普通警员还是高级督察出庭作证是家常便饭,法庭上向尊敬的法官点头弯腰敬礼也习以为常,警方必须接受辩方代表大律师在法庭上的非常专业甚至刁难的盘问,其获取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法庭采纳。
我曾多次亲自见过大律师在庭上把收集证据的警察问得哑口无言,狼狈不堪。在辩方大状追问时,因为警员毕竟不是受过严格训练的法律专业人士,无论其对英文的理解程度还是回答问题的技巧上,当然不是辩方大状的对手,有时发现警员在庭上完全是一副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形象。
另外,由于香港的刑事被告在警方拘捕后48时内必须第一次见到法官,如果警方刑讯逼供做冤案、假案,当48小时内被告第一次见到独立的法官时,辩护律师和他自己都有机会当场投诉并反映给法官,此时警方的一切违法行为便会原形毕露。这样的程序保证了警方想做假案、冤案难度极大。
其次,如在曾荫权是否可获得赔偿一文中所分析,香港对检控要求也极为严格,是否提出检控或停止检控,应由检控机关根据每宗案件的理据决定,不受政治或任何压力所影响。检控的标准同加拿大一样:即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让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可以理解为至少从表面证据上看罪名成立才可以考虑检控。
检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让被告人定罪,而是将认为与所指控罪行相关的可信证据,向法官或陪审团展示即可。检控人员不应该存有任何胜败之心,必须公正客观地协助法庭找出真相,在社会与被告行之间依法秉公义。
检控人员必须时刻协助法庭避免错误,并须在审讯或判刑过程中,致力纠正在法律或事实方面明显可见的错误。当发现案件没有机会定罪时,检控人员有义务主动请求法庭终止诉讼程序。如果把控方提起控告的过程比喻为送饭,那么这个送饭的过程是可以监督做饭的并防止送假饭。
最后,当然是最为关键的香港多年来一直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法庭,在即使出现检控人员与警方串通一气陷害某人想做冤案、假案时,这种假功夫在司法独立的法庭和律师享有充分辩护权面前也几乎都会前功尽弃,灰飞烟灭。
因为法庭开庭审判,律师在行使充分辩护权时就会发现问题。辩方律师首先会问被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问题,被告此时再次有权利也有义务回答所有问题,关键是再次有机会给独立的法官一一如实吐来,然后辩护律师会一一问控方证人,即警方收集证据的警员和控方提供的其它证人。
法庭上这样经过多日的交叉盘问质证,此时法官凭常识和逻辑几乎就可以判断。做假供的人员当然会涉嫌触犯重罪而遭受惩罚。即司法独立把住了最后一道关。如果把法庭审判的过程比喻为吃饭,那么这个吃饭的过程却完全包含了,重新审查并质证警方录取口供以及提供其它证据这个是否做假饭的全过程。
因此,在香港,警察部门权利受到极大约束的情况下,冤案、假案是极其少见的,我至少没有听说过。因为程序极为公开透明,律师均可全程参与,加上司法独立基本上没有产生的基础。当然,通过上述分析也不难发现,如果警方、控方和法庭三方聚在一起开会讨论某个案件时,出现冤假错案的机会大大增加。
最后是有无错案呢?
此问题和枉法裁判有一定关联,我本人感受是普通法认为,法官不会枉法裁判,但也许会判错案,因为每个法官个体对法律的理解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会存在偏差或者不同,但这是很正常的。这是人类自身认知能力有限所致,但这不是枉法裁判,法官主观上是没有故意去判错案件的。
正是如此,所以才需要设置三审终审制来予以纠正可能出现的错案,但这不是防止冤案、假案而是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因不同的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理解而出现的所谓的“错案”。
由于律师在上述整个过程中全程参与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其角色当然也不是讨饭的。经过对香港刑事制度中的做饭、送饭和吃饭的过程分析,曾案的公平与否还是请读者自判。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