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法域以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在香港可以获得的执行途径通常有:一是按照《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条例》申请承认与执行; 二是按照香港与内地之间关于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达成的安排; 三是按照普通法 (Common law)。第一种途径是给外地民事判决在香港的执行提供了一种法定的途径和程序,根据该《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目前可以通过这一途径直接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文莱、法国、德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显然, 美国并不在其中,香港虽然一直源袭英国普通法,但要注意的是英国也不在其中,即英美法院的判决目前也不能直接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而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德荷意等国法庭的判决却是可以的,当然普通法系的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也在其中。而第二种途径是专门适用于内地和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安排,显然也不适用于美国和英国法院的判决。那么第三种方式呢?虽然第一和第二种方式均不适用于英美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然而第三种方式,即以普通法方式通常而言是可以的,但要注意的是仅限于金额确定的给付金钱的判决(judgment for a fixed sum of money only), 以下判决明确排除在外:1. 命令或禁止去从事某行为的判决或禁令(Judgments ordering or prohibiting the doing ofacts/injunctions);2. 宣告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s);
3. 临时性程序的裁决(Decisions in provisional proceedings);
4. 单方面申请做出的判决(Judgments made without notice (ex parte))同时也要求该给付金钱的判决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最终和确定性的判决 (final and conclusive)。
以普通法方式认可外地法院判决的具体方法是,把该外地判决视为欠债的证据(proof of debt),在香港法院申请简易判决。在判例 Nagravision Sa v. Zhuhai Gotech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and Others (14/06/2018) 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讨论了美国(德克萨斯州)判决在香港认可与执行的法律与原则,同时对其它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当然,如果上述任何方式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得到认可,债权人还可以考虑把该外地法院做出的判决作为诉因(cause of action),也是普通法方式,在香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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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具体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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