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通常有独资经营、合伙业务及有限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它们各有何优点和缺点?
独资经营
是指由一个人出资经营的业务,其优点是灵活,可全权控制及决定营运策略、盈利和资金的运用。终止业务的手续也较为简单。独资经营业务的盈利税率,较一般企业(有限公司)的税率也低。在评税时,业务的亏损亦可从独资经营者的其他收入中抵销。独资经营的缺点风险大,集资难度大,一旦无力偿还欠债,经营者随时有机会破产。
合伙业务
是一些人为了牟利而共同经营业务,每位合伙人均须为其他合伙人就业务所作出的行为负责,亦须个人承担业务的所有债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每位合伙人亦可平均分享公司的利润。
合伙业务的优点是比独资经营更容易筹集资金,合伙人按各自获得的利润缴税,而各合伙人分担的亏损亦可从他们的其他收入中抵销,合伙业务的缺点是合伙人无有限责任的好处,在处理大部分交易时,都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才行,一旦出现意见分歧,合伙人之间容易产生矛盾与冲突。
有限公司
依据2014年3月3日生效的新《公司条例》登记(或设立)的公司,为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即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约、进行讼诉、拥有资产及借贷。中小型企业通常以私人公司(而非公众公司)营运。缺点是私人有限公司不能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股份,但公司可有最多50名股东。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会受到限制。
有限公司的优点是其股东的债务责任只限于所持有的股份(即其出资额)。至于有限公司本身的债务则只限于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及其资产。缺点是有限公司的税率比独资经营和合伙业务的税率高,除非通过股份转让,否则股东无法随时撤资。
订立合伙协议或股东协议十分重要,但由于每一个个案情况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琐而复杂,本文只是做一个简要概述供参考使用,不应作为独立个案之法律意见,在订立具体的合伙协议或股东协议时,如需要任何意见或协助,请咨询香港张元洪律师。
电话:86-13825288587;852-2180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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