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如何审理小额金钱诉讼的?
最近广东省高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对于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小额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调整为23756元,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实行一审终审。希望该制度在未来能起到提高审案效率且不失公平正义的作用。那么香港是如何审理小额金钱债务案件的呢?
小额钱债审裁处
在香港,诉讼金额不超过港币5万元的案件,通常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负责审理。小额钱债审裁处,英文为 Small Claims Tribunal,是香港司法机构下面的一间法庭。主要审理债务、服务费、财物损毁、已售货物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案件,但不审理工资追偿、赡养费和诽谤等类案件的索偿。
禁止律师代表出庭
虽然小额金钱审裁处也是法庭,但规则和程序相对宽松。审裁处的职员只可就法庭程序事宜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帮助,但他们不能对案件提供任何法律意见。举例来说,他们不能评论案件的胜算大小,或者应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就案件本身而言,诉讼各方当事人当然可以咨询律师法律意见,但由于案件金额实在太小,法律明令禁止律师在小额债务案件中代表诉讼各方出席法庭。就算一方获得胜诉,他也不能像在香港一般的超过港币5万元的民事诉讼中,讨回其所支付的律师费。
该审裁处的审讯程序与香港其它法庭一样,也是对抗性的。除了需要向审裁处陈述自己的案情外,还要通过盘问对方证人,来证明对方案情之不可信。
象征性法庭费用
香港的民事诉讼一般都是向法庭缴纳固定法庭费用港币1040元,无论案件金额是几十亿元还是几十万元均是如此。但如果是小额金钱诉讼,法庭费用更是少得微乎其微,主要是消耗诉讼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小额金钱诉讼中,提起诉讼或反诉,主张索赔金额在港币3000元以下的,需要缴纳法庭费用港币20元;主张索赔金额3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缴纳法庭费用港币40元。
主张索赔金额在港币17000元以上33000元以下的,缴纳法庭费用港币70元;主张索赔金额在港币3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缴纳法庭费用港币120元。显然,香港法庭只是象征性收取费用。
在香港,标的额大于港币5万元的案件,一般都是原告自己送达起诉状和法庭令状至被告地址。但小额金钱债务案件却类似于我们内地法庭的制度安排,这些文件主要是由法庭以平信邮寄方式送达被告。
被告主动还钱案件剔除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如果在未提讯或未提交答辩状之前,同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此时被告无须经过法官许可,便可以把原告追索之款项连同法庭费用存放到审裁处。比如原告追索金额为2500元,法庭费用即为20元,被告存放2520元至法庭处即可。
被告把上述款项存放到审裁处后,审裁处的法官就可把案件从简短提讯案件表或聆讯案件表中删除,并会用电话、传真或邮寄方式通知诉讼各方。至于已支付到审裁处的款项,法官会安排以邮寄支票方式转交原告一方。
如果把案件从审讯表中删除,可能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法官也可以决定不把案件删除,那么诉讼各方便要如期参与审讯。
被告延期付款需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同意付款,但要求延期或分期偿还。此时被告必须以列表形式表明自己每月的收入和开支,来支持他的申请。此外,被告还必须提供所有能够支持他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银行单、报税表、审计报告等。
如果被告反对原告全部或部分主张,并提出反诉,此时必须填写反诉状表格,并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向审裁处登记处提交,此时被告必须自己把反诉状副本邮寄给原告。
当然,如果被告不理会原告诉讼请求,缺席案件提讯,而原告又能提出证据支持他的权利主张,而且能够证明聆讯通知书已经送达被告,此时原告便可要求法官缺席判决,判被告败诉。
经法官同意才可修改诉状
在法官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都可以随时修改他们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但是在作出修改之前,必须先得到法官同意。需要把修改的地方先写出来,然后分别送交审裁处和另一方。在得到批准作出修改后,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法庭修改,并在每次作出修改时,需要缴纳费用(修改表格费)港币20元。
中止诉讼或反诉
在法官作出判决之前,原被告均可提出中止诉讼之请求。如果是原告在简短提讯之前决定中止追偿,他无须先得到法官批准,只须填妥有关表格,送交法庭并把副本送达被告即可。
但如果是被告决定中止诉讼或中止反诉,便须要先得到法官批准。除非法官已给予批准和下令取消审讯,否则诉讼各方必须按照原定日期出席审讯。
举证责任
诉讼各方都必须搜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通常也是提出指控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但是法官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提出证据。
证人会在经过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后作出口头证供。如果证人被发现在庭上说谎,可以被刑事检控和被判入狱。
原被告均可当一回大状
原告和他的证人会首先作供,之后才轮到被告一方和他的证人。每名证人作供的程序大致上分为3个阶段:
主问,证人在这个阶段中会向法官陈述他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盘问,证人在这个阶段中会回答由另一方所提出的问题。
复问,盘问完毕后,传唤证人的一方可以向证人提出问题,但复问问题只能限于澄清一些在盘问期间所引发的事宜。
诉讼各方都有机会向自己的证人或另一方的证人提问。在所有证人作供完毕后,诉讼各方会作结案陈词,但这不具有强制性。显然,香港的原被告在小额金钱诉讼中,也都有机会在法官面前,正式当一回“诉讼大状”,当面质问不诚实或赖账之人。法官会在审讯的最后阶段宣布判决,如果案件涉及复杂的争议,则可能须要押后择日宣判。
威胁恐吓可以罚款和判刑
香港的小额钱债案件,一般整个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简短提讯、提讯和审讯。在审理中,如果有人作出具有侮辱性或恐吓性的行为,或者是故意干扰审理,法官都可以当即判处有关人士罚款10000元和入狱6个月。
不实行一审终审
如果诉讼一方不满法官的裁决,可以向审裁处申请复核或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只有在获得上诉许可后才可以上诉。当然,只有在涉及法律观点的争议,或原告追偿超越审裁处的管辖权范围,否则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不会给予上诉许可。
但这至少表明香港的小额金钱债务案件不是一审终审,当事人完全有上诉的机会。根据香港司法机构正式发布的年报资料显示,2017年该审裁处一共审核了51235桩案件,其中申请复核的有223件。
由于原讼法庭没有权力推翻或更改原审法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裁定,因此,一旦原讼法庭经过开庭聆讯听取一方上诉理据后,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即上诉庭不准上诉,审裁处的裁定便是最终的裁定。
这一点从表面上看和我们内地的一审终审制似乎颇有类似之处,但实际上,由于香港申请上诉许可,本身就是更高级别的法庭听取各方陈述上诉理据的法庭聆讯过程。因此,即使法庭不给予上诉许可,其实就该案件本身能否上诉而言,实际上已经经过了类似上诉庭法官的一次正式审理。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