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疫苗事件受到广泛关注,总书记和总理均对此事做出批示,要求一查到底,切实回应群众诉求。由于疫苗事件几乎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相信中央政府会对整个事件查个水落石出。 如果这类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案件发生在香港,香港可能会如何处理呢?
香港根据1968年生效的《调查委员会条例》,任何公共机构的经营或管理、任何公职人员的行为或特首认为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任何事宜,特首同行政会议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委员,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条例,香港特首成立特别委员会,调查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至少有:2018年2月10日春节前夕,香港大埔公路双层巴士翻车,造成近20人死亡65人受伤的严重致命车祸。 特首林郑月娥即时宣布成立,由法官领导的独立调查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
调查的范围包括香港道路安全、驾驶安全及巴士营运问题等。除调查车祸为何发生,也检视公营巴士服务问题。 由于香港目前每天多达九成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特首强调须确保香港整个公共交通专营服务可靠,希望有关独立调查不但针对事故,而且从系统性检视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建议,目前该案仍在调查之中。
另一案例是,2007年香港教育学院教授指控,有政府官员曾不适当地干预该校的学术自由或自主权。为调查此事件,时任特首曾荫权也旋即委任成立了一个,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胡国兴法官为主席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香港教育学院陆鸿基教授指控的各项事实作出调查。
调查范围除了确定有关陆鸿基教授指控的各项事实外,特别委员会还需要根据所确定的事实,查明教育局长或其他政府官员是否有不适当地干预教院的学术自由或自主权。同时亦会根据调查所得,就政府以后向教育学院表达有关行使教院权力或贯彻其宗旨的意见时,所可采取的方法和方式提出建议。
时任特首曾荫权说:「我们重视香港的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是我们的核心价值,不容损害。 而上述对政府官员的指控,是十分严重的,所以不容轻率。 我深信市民也赞同我的看法,要对这些指控查根究底。」。
该案后来的调查结果是三项指控中两项不成立,另外一项指控中部分成立,部分不能成立,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教育局和其它政府官员对教育学院的院校自主做出任何不当的干预。
1996年11月20日,香港佐敦嘉利大厦发生五级大火,造成41死80伤的惨剧,许多活生生的市民被烈焰吞噬,场面震撼。是香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严重的大厦火灾。
特区政府也于1996年12月17日,成立了以胡国兴法官为主席的嘉利大厦火灾事故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大火起因及发生经过、检讨当局应变措施及提出防止惨剧重演的建议等。
最后调查报告指出,该大厦电梯更换工程造成的特别危险环境是引发是次灾难的主因,而中艺百货擅自更改1至3楼的消防梯作为货仓及改装大闸,则使大火在低层得以持续并迅速蔓延。 加上工人及住客在电梯工程进行期间的防火意识不足,在火警初期未有立即警觉逃生。同时指出商业大厦消防设施存在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
特区政府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的另一个事件是,曾经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第一的香港新机场,居然在1998年7月6日刚刚启用时运作毫不顺畅,出现严重混乱。航班资料系统失灵,货物处理系统失灵,所有机场用户、乘客和机场营运商所得的航班数据,既不准确,又不完整。
大家都难以知道航班何时抵达,和会在何处停泊。行李处理迟延且相当混乱。为此,时任特首董建华成立了以胡国兴法官为首的特别调查委员会,专门调查新机场事故。
董建华特首表示:「委任一个独立和具法律地位的委员会调查机场运作事宜,显示出政府有决心找出失误的原因,决定责任谁属,并寻求改善方法,以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后来该委员会提供了一份长达588页的调查报告。
调查的结果是机场管理局未履行法例订明的责任,需为航班资料显示系统失灵,须负上主要责任。同时香港空运货站公司未履行其对机管局和政府的保证,导致货物处理系统运作停顿,也须负上主要责任。经过改进后的香港新机场如今运作顺畅,足以令港人引以为豪。
从2015年7月起,香港部分公屋、居屋、医院和教育机构被揭发饮用水含重金属量严重超标的事件。 时任特首梁振英也宣布成立了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庆伟为主席的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饮用水含铅超标事件。
特首指出,调查委员会有高度的公信力,可以全面、深入、独立地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及提出保障香港食水安全的建议措施。 他估计委员会可于9个月内提交报告,又强调特区政府在收到报告后,会公开报告及积极跟进,包括追究相关人等的责任。
后来该委员会提供一份长达260多页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结果是香港水务署应负最大责任,没有清楚界定水龙头饮用水的品质,未能充分理解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以及制定适用于香港的水质标准和完善的水安全计划,以及未行使法定权利确保业界遵守规矩。
目前正在进行的香港地铁沙中线,红磡站月台被揭发工程造假后,土瓜湾站工程承建商被指将来往车站大堂至月台梯间结构墙,由双层钢筋「双变单」偷薄。
香港政府也宣布成立以前法官夏正民为首的调查特别委员会,以便独立和全面地展开调查。 将检讨港铁公司的监管机制,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希望能在特别委员会投入调查后六个月内,提交相关报告。
特首林郑月娥表示:“特别委员会拥有绝对的权利来获取相关资讯传召证人,鉴于这起事件的严重性和可能涉及的单位,设立一个拥有权力的特别委员会是一个适当的举措。”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之中。
上述种种案例说明,在遇到重大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事宜时,香港通常会采取成立一个以公信力极强的法官为主席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来处理该类事件。
因此,如果长春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区政府也很可能会成立一个疫苗事件特别调查委员会去处理该案。那么该特别调查委员会是如何运作的呢?
成立调查特别委员会,是一个根据法例而产生的司法程序,该机构拥有法定的调查,传召作证及取阅文件的权利。
首先,特首可向特别委员会做出指示
(1)调查询问于何时何地进行以及何时提交报告;
(2)考虑和收取哪些文件资料;
(3)特别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4)证人证据的调查收集;
(5)调查询问是否以非公开形式进行;及
(6)对藐视罪施加惩罚等。
特别委员会具有法官的权力
其次根据法例,特别委员会具有法官的权力,为强制执行权力,委员会主席可以特别委员会名义作出一切必要的行为,比如包括提供证据资料的形式、询问证人并要求回答所有问题,发出命令进入某场所进行搜查、传召任何人士出席作证或发出逮捕令,强制传票人士出席或监禁某人等。
调查询问的进行
随后的调查询问,特别委员会可以决定口头作证的方式,是否可以不经过讯问,即可采用盘问方式作证;以及决定何人可向特别委员会陈词、就何事陈词及各人陈词的次序。
当然,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任何被调查的人士或受牵连的人士出席作证时,他有权在调查询问中由律师代表。同样,行政长官、任何政府部门及任何公职人员均有权在调查询问中,由律政人员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该律政人员、大律师或律师并可,就任何事宜,以特别委员会允许的形式出示证据。特别委员会也可以律政司提名的大律师或律师作为其代表律师。
藐视罪行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传票指明的时间及地点出席;或拒绝回答由特别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出示其控制的任何证据资料;或意图避免或阻止出示任何文件,比如将这些文件销毁、隐藏、污损或带走即属犯罪。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罚款1000元及监禁3个月。
同样,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拒绝回答提出的问题;或故意中断调查程序的进行,或在任何聆讯中有其他不当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离开正在进行询问的地点也属此类犯罪,可罚款1000元及监禁3个月。
如果故意妨碍或阻吓他人出席作证或出示任何证据;或威胁或侮辱证人或使其蒙受损失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罚款1万元及监禁1年。
谁可以处理藐视罪?
特别委员会根据赋予的权力,可发出逮捕令,强制传票人士出席,可将犯藐视罪的任何人士按简易程序处理,并可处以刑罚。任何人如对特别委员会的处罚感到不公,可按照法律程序,向原讼法庭法官提出上诉,犹如该决定、命令或判处是法庭法官做出的判决提出上诉一样。
调查询问属司法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特别调查条例进行的调查询问,这是一个司法程序。任何行为,假若对原讼法庭或法官作出会构成藐视原讼法庭罪或藐视法官罪(视属何情况而定) ,即属藐视特别委员会罪,可由原讼法庭法官作为藐视原讼法庭罪处理及施加惩罚。
对特别委员会及证人的保障
为了对特别委员会及证人提供保障,该法例规定调查委员无须因其以委员身分真诚作出的任何行为,而在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中负法律责任。提供证据的证人,无须因该证据而在任何讼案或其它民事法律程序中负法律责任。律师对其发言,犹如在法庭上进行的法律程序一样,享有豁免权。
当然特别委员会在进行具体事项的调查询问时,香港警方和法院均会提供一切需要的协助与支持,执行逮捕令和提供调查聆讯的地点等。比如调查饮用水含铅超标事件的调查询问地点就设在中环炮台里的原终审法院。
由此可见,香港在处理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重大公共安全或卫生安全事件时,通常会组成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机构来进行调查处理。
正如过往特首说提及的那样,由于调查委员会有高度的公信力,取证及作出的结论和建议都不会受任何政治影响,加上具有传召证人及取证等的权力,可以全面、深入、独立地调查找出事故原因。
同时,委任一个独立和具法律地位的委员会调查类似事件,也显示出政府决心找出失误的原因,决定责任谁属,并寻求改善方法,以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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