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如何保护受虐待儿童的?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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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最近上海亲子园虐待女童风波未过去,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又传出虐待儿童事件,目前官方公布的消息是,幼儿园教师刘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已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由于不了解此案的具体情况,在此我不做任何猜测和评论。

 

香港于20165月发生类似事件,一间幼儿园正值学生放学发生两名女教师从远处将儿童的书包飞扔地上,然后让儿童自行捡起。结果导致家长众怒,教育局介入,学校公开道歉并立即解雇3名教师,原因是不尊重学生。那么香港是如何保护儿童处理受虐待儿童案件的呢?

 

一.香港加入《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于 1989 年通过第 44/25 号决议即《儿童权利公约》,确认儿童享有基本自由及与生俱来的人权,并应予以保护。 香港于 1994 年成为联合国该公约的缔约方。根据该公约,儿童除了享有生存发展、接受教育的等权利外,还享有言论、结社及集会的思想自由,尤其是儿童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权(第24条)和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侵犯的权利(第34条)。

 

虽然香港没有透过立法直接将《儿童权利公约》并入本地法律,但香港有多项法例,比如《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证据条例》《雇佣条例》  、《刑事罪行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电视直播联系及录影纪录证据规则》以及《教育条例》和《领养条例》都有专门条款保护儿童权利。



二、香港如何分类与识别受虐待儿童

 

根据香港社会福利署制定的《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定义》, 虐待儿童是对十八岁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或因不作出某行为以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受危害或损害。 虐待儿童行为是人们(单独或集体地)利用本身与儿童之间权力差异的特殊地位(例如年龄、 身份 、知识、组织形式)使儿童处于一个易受伤害的境况而作出的。

 

(一)虐待儿童的行为分类: 


根据该指引,虐待儿童的行为分4类:


1.身体虐待 


指对儿童造成身体伤害或痛苦(包括非意外使用暴 力、蓄意下毒、使窒息、灼伤或照顾者假装儿童生病求医等 ),而             怀     害并  意外造成的。


2.性侵犯

指牵涉儿童的非法性活动,或儿童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对儿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例如制作色情物品)。 


性侵犯包括以奖赏或其他方式引诱儿童加以侵犯,侵犯者可能是儿童认识的人或是陌生人。根据律政司的意见,任何依赖他人照顾或发展不成熟的儿童和青少年如涉及其不能完全明白的性活动,会被视作不能作出「知情同意」。 


举例来说,某名儿童如为了换取零食或金钱而涉及性活动,即使他曾经向施虐者表示「同意」,也不能被视作已经作出「知情同意」 


3. 疏忽照顾 

 

指严重或重复地忽视儿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 损害儿童的健康或发展。 疏忽照顾可以是(1)身体方面(例如没有提供必需的饮食、衣服或住所,没有避免儿童身体受伤或痛苦、缺乏适当的看管或独留儿童在家) 2)医疗方面(例如没有提供必需的医疗或精神治疗) 3))教育方面(例如没有提供教育或忽视因儿童的身体残疾 3 而引起的教育需要) 4)情感方面(例如忽视儿童的情感需要、没有提供心理照顾)。

 

 4. 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损害儿童情绪或智力发展的重复行为及态度模式或极端事件。 例如羞辱、惊吓、孤立、剥削/利诱、 漠视儿童的情绪反应,向儿童传递他/她是没有价值、有缺点、没有人要或没有人爱的讯息。 这些行为会实时或长远损害儿童的行 为、认知、情感或生理功能。


 (二)如何具体识别虐待儿童事件

 

根据该指引,识别虐待儿童事件的方法具体如下:


1. 身体虐待 


如对身体受伤的性质或严重程度有所怀疑,应尽快安排有关儿童接受医治。 

(a) 瘀伤和条痕 – 应根据多项因素推断受伤原因,包括儿童所处的成长阶段(例如该名儿童能否走路)、瘀伤的数目、大小和分布,以及瘀伤是否组成特定形状,以显示曾被对象 直接撞击、拳打、 拉扯及/或咬伤。 不可能因意外造成的瘀伤是值得怀疑的,例如大范围 的瘀伤、位置不寻常的瘀伤、不同时间造成的多处瘀 伤或生殖器官附近的瘀伤。 被咬伤痕是特别的伤痕。如发现及时,或可提供足够数据以助识别施虐者。 

 

(b) 撕裂和擦伤 – 手脚的撕裂伤如伤及筋腱,可导致受害人伤残。 – 系带(即连接上唇和上颚牙肉中央位置的组织)如出现撕裂伤,可能表示受害人曾遭强迫喂食。

 

(c) 烧伤和熨伤 – 烧伤/熨伤是蓄意引起抑或意外造成可能难以区分。 部分蓄意烧伤的伤痕可能呈现燃烧中的对象的形状或样式,例如烧热的碟子或香烟。 – 伤痕的分布如呈现「手套及/或丝袜」形状,表示受害人的四肢或臀部因浸泡热水而熨伤。 

 

(d) 骨折 – 应根据每宗个案的情况逐一推断/处理。 


(e) 内部受伤 – 脑部/头部受伤可能因直接撞击、摇晃或刺穿而受伤。就向儿童施                 合症」是最常见的死因。  腹部受伤内脏破损可能导致腹痛和呕吐。 受害人可能在没有任何表面伤势的情况下严重受伤,甚至死亡。 因此,查看腹部有否受伤时必须格外留神。

 

2. 性侵犯(适用于男童及女童)

 

(a) 身体指标 – 内衣裤撕破、染污或染血 – 阴部痛楚、肿胀或痕痒 – 小便痛楚 – 外生殖器官、阴道或肛门、口部或喉部瘀伤、流血或 撕裂伤 – 阴道/阴茎流出液体 – 性病 – 青春期怀孕。

 

(b) 行为指标 – 食欲不振 – 对年幼儿童作出性利用行为 – 朋辈关系欠佳 – 不愿意参与体育活动 – 行为问题(包括患上厌食症、过度肥胖、自残、离家出走、自杀、性滥交和滥用药物) – 就该名儿童的年龄而言, 其性知识和性行为异常丰富 – 学业成绩显著改变 – 睡眠不安 – 过度自渎 – 对被触碰反应过敏 – 极不喜欢在某处逗留或与某人一起。


(3)疏忽照顾 


(a) 身体物质指标 – 营养不良、体重过轻或缺乏足够质量的饮食 – 发育迟缓 – 严重的皮疹或其他皮肤问题 – 由不适合人士(例如年幼儿童)照顾儿童 – 长时间或参与危险活动时照顾不足 – 身体问题不获理会,或医疗/牙科治疗的需要不获照  – 长期满身污垢/衣衫褴褛 – 长期缺课,或被剥削求学机会 – 家中发现腐烂食物 – 居住环境欠整洁(例如满布垃圾、排泄物和污垢等) – 长时间没有人看管年幼儿童 – 完全遗弃或长时间遗弃儿童 – 把儿童禁锢家中。 

 

(b) 行为指标 – 经常表示饥饿或到处寻找食物,狼吞虎咽或乞讨/偷取食物 – 承担与年龄不符的责任 – 瘾癖 – 犯罪 – 声称得不到足够照顾、管教或培育 – 命令儿童过分长时间工作/担当超出其体能的工作 – 朋辈关系欠佳 – 以单字回答问题 – 极度恐慌 – 因管教不足而出现性行为 – 不愿回家 – 离家出走。

 

4)精神虐待 


(a) 身体指标 – 不能健康成长 – 发育迟缓,例如言语紊乱,厌食症。


 (b) 行为指标 – 儿童方面的指标 疏离感 习惯紊乱 遗尿/便溺 学习障碍,例如学业成绩显著变差智力、情绪及社交方面发展迟缓 伤害自己或有自杀念头/企图破坏行为或行为问题 睡眠不安 食欲不振 语言障碍 。


家庭方面的指标-- 排斥 终日责骂 侮辱性的批评 恐吓 鼓励偏差行为 奇怪的惩罚方式 虐待儿童的常见特征。 尤其注意的是,家里凌乱不堪或者特别整洁,也可能构成对小孩的精神虐待。


 

三.香港如何调查虐待儿童案件


1. 首要原则 


处理虐待儿童个案时,首要关注的是儿童的福利。为避免要求有关儿童重复描述受虐事件指引明确理想的做法是将怀疑虐待儿童事件的调查/评估面谈的次数减至最少,例如只进行一次面谈。


在法律诉讼中用作呈堂证供的录像会面,应由曾接受特别训练的警务人员、政府聘请的社工或临床心理学家负责进行,负责人员应按照需要知道的原则,尽快向有关人士提供所得的怀疑虐待儿童事件数据。


由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订明儿童的权利中包括「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以及其他适当的援助」。香港政府已委托当值律师服务为涉及照顾或保护法定程序的儿童或少年提供法律代表服务计划,该计划会为需要照顾或保护而又属下列类别的儿童或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2.成立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

 

当发生虐待儿童个案时,(1)警方各总区虐待儿童案件调查组和(2)社署辖下保护家庭以及儿童服务课和(3)临床心理学家会,会组成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处理虐待儿童指控或怀疑虐待儿童个案,该指引对怀疑儿童性侵犯/严重身体虐待个案和其他类型的怀疑虐待儿童个案都有很清晰的处理程序。

 


四.香港法律如何具体保护儿童权利?


法律是照顾和保护儿童的基线,香港与保护儿童有关法例很多。根据现行法例,虐待儿童个案的施虐者通常会被检控(视具体情况),例如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检控其触犯乱伦、强奸、 猥亵侵犯或非法性交等罪行  又或    侵害      》检控其触犯遗弃儿童以致生命受危害、虐待或忽略、袭 击致造成身体伤害或普通袭击等罪行。

 

下面重点讲述《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人身伤害罪条例》以及刑诉条例和证据条例方面对儿童的特别保护:

 

(一)《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对儿童的保护

 

1. 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和少年


其中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保护儿童及青少年的法定职责应由警务人员执行,或情况需要时由获得社会福利署署长授权的社工执行。

 

根据该《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的情形是:(a) 曾经或正在受到袭击、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长或福利曾经或正在受到忽略或于可避免的情况下受到损害;或 (c) 健康、成长或福利看来相当可能受到忽略或于可避免的情况下受到损害;或(d) 不受控制的程度达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伤害,而须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

 

2. 谁可以向法庭申请命令保护儿童


当上述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情形发生时,少年法庭在自行动议下,或在社会福利署署长或任何获社会福利署署长以书面授权的人士,或任何警务人员的申请下,可就该儿童或少年向法庭申请命令,法庭信纳任何被带往法庭的7岁或以上的人,或任何其他7岁以下的人是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则可做出下述任何一项或全部的命令:

 

(a) 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该儿童或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或 


(b) 将该儿童或少年付托予任何愿意负责照顾  的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其亲属,或将该儿童付托予任何愿意负责照顾他的机构;或 


(c) 命令该儿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办理担保手续,保证对他作出适当的照顾及监护;或 


(d) 在未有发出上述命令的情况下,或除了根据上文 (b) (c)  发出命令外,下令将该儿童或少年交由法庭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监管一段指明的期间,以不超过3年为限。

 

3. 父母不送受虐待儿童医院检查


如到诊所求诊的儿童怀疑是虐待儿童个案的受害人,但该儿童的父母却拒绝带该儿童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或把该儿童转介「社工」)跟进, 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此时任何获社会福利署署 长以书面授权的人士或警署警长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如认为 看来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急需接受内科或外科护理 或治疗 ,可将其带往医院,而非带往收容所。

 

发现儿童受虐待及在必要时根据该条例应采取实时行动保护有关儿童,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会探访和接触有关儿童,并以警方/虐待儿童案件调查组的交通工具把有关儿童送往合适的地方。

 

如怀疑受虐待儿童的父母拒绝让该儿童留院接受检查,根据该条例,社会福利署的获授权社工已根据程序安排了有关儿童或少年入院,此时便可援引该条例条采取行动。该条文列明「获安排入院的儿童或少年如必需住院接受内科或外科护理或治疗,则在该段期间,社会福利署署长可将其羁留在该医 院内」。


4. 受虐待儿童有生命危险时


如果受虐待儿童有生命危险,须立即接受医疗检验或治疗,而主诊医生又认为情况紧急,为该儿童的最佳利益必须先进行治疗,则可无需取得有关方面的同意便可先为该儿童进行治疗。

 

5.申请法庭命令福利暑长为监护人

 

如受虐待儿童的父母及监护人被怀疑是施虐者  而他/她  持不准医生为该儿童检查,此时根据该条例,社工、护士、医生等会继续向受虐待儿童的父母/监护人 解释安排该儿童接受身体检查的重要性。


此时,社会福利署署长可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向任何看管或控制该儿童的人送达通知,规 定该人交出该儿童或少年以供医生、临床心理学家或认可 社工就其健康或成长情况,或就其所遭待遇加以评估。

 

如受虐待儿童童的父母  监护人最终仍拒绝让 该儿 童或少年接 受医疗检验, 在这特殊情况下 ,经过有关医生、社署社工    全面考虑个案的需要后,社署社工可行使 《保护儿 童及少年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向法庭申请委  社会福利署署长该儿童或少年    监护人。 若申请获批,社会福利署署长可授权安排医生为儿童进行   的检查。

 

6. 社工可进入虐待儿童住所


如负责调查的社工未有获准进入处所,而相信儿童是留在该处所内,并曾经或正在受到袭击、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此时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可以在不使用武力的情况下: 


(i) 将该儿童或少年带往收容所或社会福利署署长  获授权的社署职员或警署警长职级的警务人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地方;


 (ii) 并可将该儿童或少年带往收容所、医院或社会 福利署署长或获授权人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地方予以 羁留;或 


(iii) 观察某儿童或少年的情况或将某儿童或少年带走。当然    社会福利署署长或获授权人员事先获得裁判官、少 年法庭或区域法院  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关条而发出的手令,否则不得使用武力进入上述处所。 如父 母/监护人拒不合作,社工可因要求警务处、 消防处等部门提供协助。


()《侵害人身罪条例》对儿童保护

 

香港有一些法例对儿童的保护严格到了非常苛刻的地步,比如在《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中规定,任何人故意忽略、虐待、抛弃或遗弃所管养或照顾的16岁或以下儿童或少年,而导致其受到伤害(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包括视力、听觉的损害或丧失,肢体、身体器官的伤损残缺,或精神错乱,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囚10年。


即将16岁以下儿童独自留在家中导致伤害,最高可判10年。这条法律是将近100年前由英国法律沿袭到香港的。


(三)证据条例和刑诉条例对儿童的保护


香港《证据条例》规定: (a)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儿童的证据须在未经宣誓下提供,并能作为任何其他人所提供的证据(经宣誓或未经宣誓)的 左证;以及 (b) 儿童在未经宣誓下所提供的证据,为刑事法律程序的目的,可录取为书面供词, 犹如该证据是在宣誓下提供的一 样。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在高等法院、区域法院或裁判法院的审讯中,准许使用就若干性或暴力罪行与儿童   录取的会面录像纪录,只要该会面是   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争论宜  


经法庭许可,该录像纪录可用作为证据。儿 童证人于获得法庭的许可后,可由「支持者」陪同,透过电 视直播联系作证。 该支持者不得是案件中的证人或曾参与案 件调查工作的调查人员。 社署已联同警方设立支持证人计 划,为儿童证人提供支持者。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香港儿童权利的保护是多个专业合作进行。其中社会组织承担了多数儿童虐待的防治工作,剩下的由政府部门承担(如社会福利署)。像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社会家庭福利会、香港学生辅助会等机构,都在一直尽力支持儿童的健康成长,一旦发现虐待儿童事件,将派社工跟进,并视情节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五.香港保护儿童权利的不足

虽然香港政府认为,香港拥有强而有力的法律制度,辅以司法独立及专业法律服务以及对法治的坚定尊重。 政府政策及措施亦由立法会、充满活力及自由的媒体及广大市民密切监督。故此认为儿童的权益受到了很好的保障,因此多年一直未成立一个独立的儿童事务委员会专门保护儿童权益。


但也有不少人批评,香港在儿童福利方面比较完善,但在儿童权利方面,特别是一些被边缘化的儿童,比如少数族裔儿童、残疾儿童和难民儿童权利甚至每日需要往返深港的跨境儿童权利的保护方面,也需要大力提升和改进,毕竟我们很难想象和接受,许多3岁多的深港跨境学童每天在上幼儿园的路上都需要4-5个小时。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具体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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