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惩教署一名前一级惩教助理,涉嫌于前年农历新年收受一名探访囚犯母亲的烧鸭以及向其索取烧鹅,被廉政公署揭发,并起诉其犯下订明人员索取及接受利益两项罪名。
被告55岁,被控于2018年2月15日至17日,未得到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的情况下,而向一名壁屋监狱囚犯的母亲索取一只烧鹅及接受一只烧鸭。廉政公署传召囚犯母亲以特赦证人身份作证,囚犯的母亲作供时称,其儿子于2017年5月被判入壁屋监狱,因此认识当时担任探访室主管的被告,被告主动询问而得知她与丈夫在街市经营烧味排挡。母亲指出,被告曾三度笑眯眯向他索取烧鹅,母亲于是问被告「我给你烧鹅,你有无问题呀?」被告当时没有回应。至同年农历除夕,被告主动问她「过年什么时候来探望你的儿子?」之后更吩咐被告母亲「你拿过来吧!」。数日后农历初二,囚犯母亲带了两盒烧鸭探监,并将其中一盒放在登记处给被告,向他说「恭喜发财」,被告遂抱拳回以「谢谢」。然而惩教署从来没有收到被告的任何申报。该案件于2020年5月25日开审,裁判官在裁决时指出,囚犯母亲供词没有夸大其词,相信她为可靠证人。而被告的证供并不可信,被告曾称案发当天在探访室等待区,因接近年尾无人清理垃圾,但事实上是有人负责清理垃圾。而被告也没有遵从惩教署的指引,没有要求探监人士将违禁品带离监狱或协助他们将违禁品放进带锁的柜内。被告作为公务员,应该知道有关守则,但他没叫人带离违禁品,案发时被告还刻意用雨衣遮盖手上的烧鸭,刻意隐瞒事件。最后裁判官判其索取及接受利益两项罪名成立,案件等候于2020年6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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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具体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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