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某知名人士涉嫌犯罪被拘捕一事,由于不了解明尼苏达州当地法律,更不了解案件详情和细节,在此不对此案做过多分析和评论。
我个人在香港主要是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过去曾经和做大律师同学一起办理过一些香港的刑事案件,这些刑事案件的经验告诉我:
明州案件至目前为止警方获取的表面证据(注意是表面证据)上看不严重。
在香港,一旦有香港法域以外居民在香港犯下刑事罪行,只要他们一来到香港或者正在香港,几乎每次我都发现警方处理的结果是:
1:性质非常严重者, 警方拘捕并拒绝保释;48小时后,代理律师在法庭可继续申请保释,但通常法官也不同意保释申请;
2:性质不算很严重者,警方拘捕但可以保释(通常现金),但不能离开香港;
3:性质不算严重者--警方拘捕后并可现金保释,而且可以离开香港,比如回到内地或海外,每个月来警署报到一次配合调查;
4:最后一种是,性质比较轻微--警方拘捕后,不提供保证金就可离开警署,并可离境,即不需要保释即可离境。
因此,如果仅仅从香港的刑事案件经验判断(注意不是明州,因此可能有错),如果当事人可以保释并可自由离境,那么案件至少从目前的表面证据上看并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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