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收到内地一些朋友说:“我这个案件比较简单,你看,你们律师行找个助理什么的做一做,然后交过去法庭就可以了,这样费用就便宜很多了”。 今天又收到了,今日写出来回答:
抱歉,这样真的不行,每个案件都要主办律师审核后才能签字出稿的,即使简单重复,主办律师也要审核一遍才行。怎么能让助理做一做就交法庭呢,既然都是律师,要能理解其实是律师行承担责任,准确的讲是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律师行助理承担责任,律师行助理把律师行做破产关闭了,也还是律师行合伙人的责任,你能把助理怎么样。
以后有律师朋友这个想法的拜托千万不要来问我,案件可以协商合理降价处理,但真的不能说随便找个助理处理即可,对客户不负责任,律师行这样也迟早要出事。
请通过微信扫码分享,或通手机浏览器自带的分享功能,分享文章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