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公司财务状况如何,公司亦可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将该公司清盘结业。当清盘决议通过后,该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请颁布清盘令(通过类似债权人清盘呈请之程序)。当然,公司可也可通过特别决议将公司自动清盘,而毋须法庭颁布清盘令。自动清盘有关程序包括:-
(1)股东通过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
(2)决议通告须于通过该决议之14日内刊登于政府宪报。
(3)公司须召集债权人大会。大会通告须刊登于政府宪报及中英文报章。
(4)公司董事须在大会召开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声明,并附带一份债权人名单及预计申索款额。大会上可就清盘事项的细节通过决议。
(5)大会上可提名清盘人,并可委任核查委员会监督清盘人之行使权利过程。
(6)清盘人可处理公司事宜,并可每年召开公司或债权人会议,就有关清盘事宜作出汇报及讨论。
(7)当公司清盘事宜全部完成后,清盘人将提交一份清盘账目,并最后一次召开公司及债权人大会。
如果公司有重大负债并无法继续经营或付清债务,便可以考虑上述自动清盘将公司结业。如果未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公司董事会亦可通过决议将公司清盘,理由为公司因负债而不能继续经营。记录该决议的声明须经董事签署并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并须于随后28日内召开公司及债权人大会。决议声明送交时亦须委任临时清盘人。
此相关的法律程序颇为复杂,本文只是做一个简要概述供参考使用,不应作为独立个案之法律意见,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如需要任何意见或协助,请咨询香港张元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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