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我们内地法院的法官们会不会给经常性给律师们草拟有关程序性事项的法庭文件、命令或者亲笔修改或者专门传真告这些文件如何具体修改的(但不是起诉书、答辩状、反诉状、誓章证词这类东西这个是原被告双方自己的事情)。
香港法官在法庭上也时常这样,当着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的面甚至客户的面(此时律师压力很大),在庭上逐字逐句的像老师告诉学生答案一样的修改念给律师做笔记。当然此时年轻律师的动作奇怪的比平常都显得敏捷,那是拼命记下每字每句(通常法官口头念得很快),记下后回到律师行要赶把法庭上口头说的写出来然后交到法庭并书面告诉对方律师代表。,当着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的面甚至客户的面(此时律师压力很大),在庭上逐字逐句的,像老师告诉学生答案一样的修改念给律师做笔记。当然此时年轻律师的动作奇怪的比平常都显得敏捷,那是拼命记下每字每句(通常法官口头念得很快),记下后回到律师行要赶把法庭上口头说的写出来然后交到法庭并书面告诉对方律师代表。
下图一为法庭法官亲笔为律师行修改的离婚书的同意命令中文修改;图二而法庭给律师行传来传真,告诉同意命令文件第几条如何修改(O.I.T 指order in term 比如第一条加上 the date hereof, 第4条加上 in counsultation with counsel's daires 指看看大律师其它出庭时间安排后决定这条该事项需要的时间(因为如果指定时间可能与大状出席其它法庭时间碰撞,比较人性),而第2.3.5.6 项就不用修改了)。
即按照法庭这个要求草拟修改,法庭文件就可以盖法庭印章了,效率大大提高(香港程序性事项的法庭命令都是律师草拟,比如起诉状时的传票也是原告代表律师草拟,法院盖章后原告代表律师发出传票给被告)。这样是既帮助了律师也帮助了法庭。
请通过微信扫码分享,或通手机浏览器自带的分享功能,分享文章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