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盘。有限公司通过清盘程序将所有资产变卖套现以偿付债务,并最终将公司结束。
有限公司乃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之公司,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股东之债务上限止于他们持有该公司之股份的价值,此等公司在《公司条例》中称为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每一个个案情况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琐而复杂,本文只是做一个简要概述供参考使用,不应作为独立个案之法律意见,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如需要任何意见或协助,请咨询香港张元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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