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破产清盘一般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三种方式。
-1.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2)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3)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4)公司账簿完整
-2.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2)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3)清盘人应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4)公司账簿完整
-3.法庭强制清盘的条件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只是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由于香港普通法下的破产清盘程序和内地差别不小,加上每一个个案情况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琐而复杂,本文只是做一个简要概述仅供参考使用,不应作为独立个案之法律意见,在遇到具体案件需要任何意见或协助,请咨询香港张元洪律师。
电话:86-13825288587;852-21809868;
电邮:jackzhang@zhanglawyers.cn.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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