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刚对这个问题出了一个法律意见书。我们内地的合同法第80条(民法典不知道了几条)规定是必须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才生效。采用通知生效主义。
普通法呢,香港(英国普通法类似)是 法定转让(legal assignment,目前是成文法规定的转让)不生效,法定转让需要
1. 无条件全部转让;
2.转让人签署书面形式转让;
3. 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只要缺乏其中一个条件,比如没有通知债务人,此时法定转让就不能生效。
但是普通法中的衡平法却认为,虽然没有通知(或缺乏另外其中一个要件),但是此时构成衡平法上的转让(equitable assignment)也是有效的。只是原有的债权人(转让人)必须和受让人一起采取行动才行。
而且当衡平法和普通法冲突时,衡平法优先,所以在普通法领域,债权的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也是有效的,只是行使方式不同,原债权人与受让人需要采取联合行动。
这个把我过去所学的东西好多都颠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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