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全体股东同意
(2)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已有至少3个月停止营业或运作
(3)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4)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 公司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6)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7)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此外,如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恢复。
由于香港普通法下的公司注销和内地法律有很大分别,加上每一个个案情况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琐而复杂,本文只是做一个简要概述供参考使用,不应作为独立个案之法律意见,在遇到具体案件需要任何意见或协助,请咨询香港张元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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