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注销持有反对意见的人士,可在注销后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恢复。
恢复注册有两种方式,一是向法庭申请,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二是以行政方式申请,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也可以法院命令或以「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的条件是:
1. “凡某公司已撤销注册及解散,因该项撤销注册而感到受屈的人,可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2. 另外“向原讼法庭提出的要求将有关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的申请,可由以下人士提出—(a)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债权人的人;或(b)原讼法庭觉得在有关事宜中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
由于香港普通法下的公司恢复注册法律繁琐而复杂,加上每一个个案情况不同,本文只是做一个简要概述供参考使用,不应作为独立个案之法律意见,在遇到具体案件需要任何意见或协助,请咨询香港张元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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