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到底有啥分别?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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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法律体制及传统源袭英国普通法。就律师体制而言﹐至今仍同英国非常相似,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及大律师(barrister/counsel) 两种专业。两者虽互不从属,各司其职,但两者到底有什么分别呢? 

1.  选修课程、实习期限不同

在香港完成修读1年的法律资格证书课程(PCLL-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之后,就可选择到律师事务所(solicitors firm)做实习事务律师(trainee solicitor)或者到大律师事务所(chamber)去实习做实习大律师(pupil)。修读PCLL课程的学生在选择做事务律师还是大律师时,除了主要是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外,是在选修课程时,只要选修了大律师这门课程(bar course),实习时就可以选择去做大律师。如果没有选修这门课,就只能选择去做事务律师。本人修读该课程时,一个组10位同学,有两位同学选择去做Bar,即大律师,其余8位同学选择去做了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完成2年实习,大律师完成1年的实习,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通常就可以获高等法院任命为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即事务律师的实习期限比大律师要长一年,选修课程有一门不同。 2.  出庭权限不同因为barrister一词翻译上的原因,被翻译为大律师或出庭律师,加上重大案件开庭结束后,他们走出法庭时常被新闻媒体采访,导致许多人误以为事务律师不能出庭发言。其实这是翻译不太准确的问题,二者均有出庭权,只是事务律师及大律师出庭发言的权限(Right of Audience)有所不同。 


具体表现在大律师可在所有不同的法院出庭发言,而事务律师出庭发言权有所限制。事务律师可在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聆讯发言,在高等法院案件管理聆讯、中间传票聆讯等内庭聆讯案件均可出庭发言。在高等法院公开开庭以上,到上诉庭和终审法院,事务律师不能出庭发言。这可以说是二者最大的分别。 不过目前香港也正在进行改革,经验丰富的事务律师也可以申请成为讼辩律师 (solicitor advocate),享有在所有法院的所有聆讯的发言权。目前香港已经有多位经验丰富的事务律师成为讼辩律师享有此项权利。 3. 工作性质不同 事务律师从属于律师事务所,面对一般客户处理有关法律事宜,并受香港律师会监管。除了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外,事务律师亦会处理商业买卖、房产转让、遗产承办、公司清盘、提供一般法律意见等,工作内容广泛。个别事务律师会按实习经验专职于一个特定领域,例如房产买卖。其它事务律师则按所属律师事务所之业务性质提供多方面的专业服务。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事务律师除了负责草拟法庭文件及代表客户与其它诉讼方交涉外,也会在案件管理聆讯、中间传票聆讯等直接代表客户出庭应讯。如有需要,例如在正式开庭审理或涉及重大法律争议的传票聆讯时等,也可能会转聘大律师代为出庭发言。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事务律师负责跟进案件,有需要时到警署/监狱提供法律意见及协助申请保释,并在裁判法院出席俗称「过堂 mention」的程序聆讯,代表客户申请续保、进行认罪后的求情等。如有需要,在进行正式庭审时,一般会转聘大律师代为发言。香港部份事务律师并非从属于律师事务所,而是受聘于商业机构,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内部法律意见及处理机构内部法务事宜,这一点类似于我们内地企业的公司法务官。只是香港的公司法务官通常都是持牌律师在执业几年后,甚至有多年经验后才转入商业机构的。 大律师按相关规定,通常必须由事务律师转聘,不能接受客户的直接委托。另外与事务律师不同的是,大律师与所属之大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每个大律师实际上都是独资营运的个体,各自独立经营但受香港大律师公会监管。 

大律师一般处理由事务律师转介过来的诉讼事宜。一般来说大律师倾向于各自擅长的专业领域,并就该领域提供非常专门的法律意见及辩护服务。因此事务律师会在了解客户情况后,根据客户诉讼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在有需要时,会向客户建议转聘个别的大律师,以取得进一步的法律意见、拟定辩护策略、及代理客户在个别聆讯/正审中的出庭审理。 在遇到案情特别复杂涉及多个专门领域时,事务律师亦有可能建议客户委聘多位大律师索取意见,以便在各个特殊领域皆可能保护客户利益。 一般来说,大律师在正式开庭审理和聆讯前,只有在事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职员陪同下,才能在大律师事务所会见客户,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正式审理和聆讯所需文件,以及以后的代为应讯。刑事案件中亦有可能在事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职员陪同下到警署/监狱提供法律意见及协助申请保释等。即客户一般不能直接会见大律师,需要事务律师陪同才行。 由于大律师通常在其专门领域有充分经验,如有需要,事务律师亦可能在部份非诉讼案件中建议客户取得个别领域大律师之法律意见,以减低诉讼风险,保障客户利益。即在诉讼中用上大律师机会高,在非诉业务中,比如IPO用上大律师机会就相对低。同时在非诉业务中,客户也可以直接聘用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可见,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主要是在实习期限,出庭权限、工作内容上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在出庭权上的不同。从业务关系上讲,事务律师是大律师的客户,大律师的委托和解聘是由律师事务所决定,实际上是由处理案件的事务律师决定。两种专业相互尊重、分工合作,没有职位高低之分,在实践中都不乏有做得非常成功之人士。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具体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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