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著名华为公司某高管被加拿大警方拘捕,正在申请保释之中。本文从香港普通法的角度,谈谈普通法下法官重点考虑的保释的条件。
一.保释的必要性
当一被告因刑事检控而出庭时,由于各种原因,他的案件可能不会被立即处理。除非被告认罪,对被告的处罚也是明显、固定且无关紧要,此时法庭可能会立刻判刑。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法庭往往需要更多信息才能定罪判刑,此时可能需要休庭才能处理。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有义务调查被告个人的具体情况,做出最适合被告的拘留类型。通常情况下,被告在第一次出庭或以后的出庭过程中可能不会认罪,案件有时可能不准备继续审理。即使在审判开始之后,也可能因其他原因不得不休庭。最后,在判处监禁后,被告也可以提出上诉,在上诉结束之前,被告须得到适当的照顾。这其中上述任何一个原因,均可能让法庭考虑被告是否应该保释候审。
二.可申请保释的阶段
香港的保释在嫌疑人被捕后即可申请保释,被警方起诉至出庭后仍然可以继续申请保释。在被捕后不久以及被警方起诉,是否准予保释的决定由警方作出;起诉到法庭后,是否保释的决定是由法庭作出。如果裁判法庭不同意保释申请,还可以就拒绝保释的决定上诉至高等法院。
三.影响获得保释的因素
能否获得保释主要取决于两类因素,一是所检控的罪行;二是被告自身的情况。
(一)检控的罪行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1)控罪的性质;控告的罪行越严重,被告潜逃的可能性就越大,获得保释的机会就越小;
(2)控罪的数量和最后可能判刑的刑期;如果犯下罪行越多,刑期时间越长,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越小;
(3)是否是组织犯罪以及犯罪参与者人数;参与者越多的组织犯罪,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越小;
(4)是否属于加重罪行,比如过度暴力、滥用公权、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等;暴力程度越高,比如杀人、持刀抢劫,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就越小;
(5)是否是团伙集团犯罪,是否有能力隐瞒身份,在没有适当旅行证件的情况下可逃往国外以及是否伪造证件;如果被告伪造证件,隐瞒身份的能力很强,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就越小;
(6)控罪是短期自发的还是精心策划长期的;如果被告对其犯罪蓄谋已久,其获得保释的机会就越小;
(7)是否警方经过长期深入调查后才抓捕被告;即如果警方经过九牛二虎之力才抓捕被告,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就越小;
(8)根据现有的证据被告定罪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仅凭警方现有的表面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罪,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就小;
(9)可能面临的最高处罚,囚犯的不良犯罪记录也是重要考虑因素。如果被告是累犯,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就越小;
(10)如果有理由担心被告会采取措施,制造虚假辩护或使仍然在逃的人安全逃跑,这可能就是考虑干扰司法公正一个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还将有可能销毁或隐瞒相关证据。如果被告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就越小;
(二)被告的个人情况
被告的个人情况不是固定的,以下只是举出几个例子:
(1)被告的居住地址,是相对稳定的或是其他;是否接近受害者或证人。显然如果被告在法院地有经常居住地,获得保释的机会就越大;
(2)被告的经济状况,是否能够轻易外出以及隐瞒其身份;如果被告经常飞机旅行,经济状况良好,被告获得保释的机会就变小;
(3)就业情况,被告是否有就业以及是否有稳定的职业;
(4)家庭关系和责任,被告家庭成员情况及其在家中的地位均是考虑因素;
(5)民族背景(包括海外关系)-是否非法移民也是考虑因素;
(6)社会背景-包括与受害者的关系,是否是旅行证件犯罪;
(7)被告的犯罪记录;如果被告过去没有不良犯罪记录,获得保释的机会增加;
(8)被告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吸毒或者其他不良习惯;
(9)被告年龄以及与保证人的关系;
(10)被告是否故意不披露有关材料,以获得保释;
(11)是否有逃避侦查或逮捕的有关行为;
(12)是否有任何拒捕或逃避合法拘留的企图或行为;以及
(13)被告的财富和影响力,以及他利用这些财富和影响力影响证人的风险。
显然,法庭是在综合考虑上述所有情况之下,才会做出是否同意被告保释的申请。
目前华为高管案件,由于不了解案件实情,在此不对案件做任何具体的分析与评论。但本案至少让我们目睹了美国司法管辖权范围之大,真不知其随后还可能会在何时何地故伎重演,再次抓人。这必定会让不少跨国公司的高管胆战心惊,心有余悸。如果被告幸运,落入有国家赔偿制度的州,比如纽约州,在被这种刑事司法制度折腾几年甚至坐牢几十年后被判无罪,最后还可能会得到一些国家赔偿(州),但条件严格,赔偿金额不多,不少州也有最高限额,比如路易斯安那州最高限额为美金15万元。
如果被告不幸,要是落入目前还没有没有国家赔偿制度的州,比如宾夕法尼亚州,在被这种司法制度瞎折腾几年甚至坐牢几十年后,即使最后上诉被判无罪,也不会有任何国家赔偿,连律师费用也可能要自己掏腰包,这真是人间惨剧,而目前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就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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