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雷洋事件发生香港,香港是如何处理的(续集)?
我在2016年4月11日的文章【如果雷洋事件发生香港,香港是如何处理的呢?】一文中介绍了香港在程序上的做法。其中主要是涉及到香港是把20类死亡个案交给独立公正的法庭(死因庭)处理的制度。本人觉得上次介绍不还不算全面,这次再补充全面一些,让大家彻底地了解普通法下的香港发生死亡个案时的做法:
一、20类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
1.医学上未能确定原因的死亡
2.死者死亡前14日内并无得到诊治
(死亡前已被诊断为有末期疾病的患者除外)
3.意外或受伤导致的死亡
4.罪行或怀疑罪行导致的死亡
5.施用麻醉药导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期间死亡,
或死亡在施用全身麻醉药后24小时内发生
6.手术导致死亡,或死亡在大型手术后48小时内发生
7.职业病导致死亡,或该人的死亡与其现时 /
以往的职业有直接/间接的关联
8.死于胎中的个案
9.孕妇在产婴/堕胎/流产后30日内死亡
10.主因不明的败血症导致死亡
11.自杀身亡
12.受官方看管时死亡
13.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权力的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死亡
14.在政府部门的处所内死亡,而该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法定的逮捕和拘留权
15.法例指定的某类精神病人在医院或精神病院内死亡
16.在私营照料院所内的死亡
17.杀人罪行导致的死亡
18.施用药物或毒药导致的死亡
19.受虐待、饥饿或疏忽导致的死亡
20.在香港境外的死亡,而尸体被运入香港
即发生上述20类案件时,必须报告给法庭法官来处理。这个制度保证了警方和其他任何人士不能擅自处理死亡的个案,雷洋事件刚好是在上述第12-14类的个案,应该报告给法庭处理,这种制度给人的死亡要一个说法提供了一个前提。
二、有责任报告死亡个案的人士
根据法律,以下人士必须报告给法庭法官:
1.签署死因证明书的注册医生或在死者死前诊治的注册医生
2.医院主管或获他以书面授权的人
3.任何执行官方看管职责的人(警察除外)
4.负责执行官方看管职责的警务人员
5.政府部门(警务处除外)处所的主管
6. 警务处处所的主管
7. 就任何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接到法定通知的政府部门的首长
8.任何警务人员
9.生死登记官
10.就死者遗体根据«医学(治疗、教育及研究)条例»寻求死因裁判官同意的任何注册医生
可见,政府部门首长、警察和医生等都有义务报告给法庭法官,他们都负有强制报告法庭之义务。
三、死因裁判官的职权范围
死因裁判官为司法人员,有权:
1.发出埋葬命令
2.发出火葬命令
3.批准免将尸体剖验
4.发出尸体剖验命令
5.发出检掘遗骸命令
6.发出命令将尸体运离香港
7.命令警方调查死亡个案
8.命令进行研讯 批准切除及使用其死者部份器官
9.签发死亡事实证明书
可见,对于尸体的处理包括埋葬、尸检及死亡证明书的开出完全交给法庭处理,警方完全无权介入。
1.死于自然原因 (比如疾病,例如癌症或心脏病发)
2.职业病(比如因职业染病)
3.倚赖药物/非倚赖性的滥用药物(比如过量使用毒品或其他药物)
4.出生时缺乏照顾(比如婴儿出生时因未得到足够照顾而死亡)
5.自杀(比如跳楼)
6.企图堕胎/自我引发的堕胎 (比如堕胎或企图堕胎导致死亡)
7.意外(比如意料之外或偶发的事件导致死亡)
8.死于不幸(比如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9.合法被杀(比如因警务人员使用枪械自卫或防止他人受伤害而导致死亡)
10.非法被杀(比如死者死于谋杀或误杀)
11.死于胎中(比如胎儿于出生前死亡)
12.存疑裁决 (证据不足,除「存疑裁决」外无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断)
根据各种死亡个案情况,由法官或者陪审团做出死因裁决,比如著名武术家李小龙就是被法庭裁定为死于不幸的,有时实在是找不到具体死因时,就做出证据不足的存疑裁决,让家属和社会在公开透明的处理程序中来接受该裁决。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