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翻译不准确的原因,solicitor 翻译为事务律师,barrister 翻译为出庭大律师,许多朋友因此而误解,以为大律师才能岀席法庭,事务律师似乎不能出庭。根据规定,事务律师目前在香港7个基层裁判法院(如屯门、粉岭法院)、及湾仔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内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均可出席法庭(appear in the court);目前只有在高等法院公开开庭、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才需要大律师出庭应诉或者答辩。事务律师和大律师都有岀庭权利,只是出庭的权利大小不同而已,而且大律师必须由事务律师聘用,大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客户。
我在香港读PCLL时一个组10个同学,其中7个同学做了事务律师,3个同学做了出庭大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读PCLL课程时,只有几门课程不同,选修这几门课程即可,大律师只需要实习1年即可成为出庭大律师,大律师主要负责出庭答辩应诉,事务律师需要实习2年才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主要是接见客户,草拟法律文书。可见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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