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同学接到内地朋友电话,内地朋友讲他的一位朋友在邮件中逼对方一香港债务人还钱,岀于冲动,邮件电话中可能涉及恐吓威胁语言把对方身体某部位要怎么样,该债务人约债权人在香港见面时被警方逮捕会被判刑吗?
首先,恐吓必须要包括会犯法的刑事行为而当事人亦因那言论上的行为受惊,恐吓才会成立,例如 "走开!不走斩你啊",这样就会算是刑事恐吓。说要把别人身体某部位要怎么样,这很可能是犯法及会令人受惊的言行,所以报警后是应该会被起诉的。
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禁止某些恐吓作为”定义:任何人威胁其他人会做出任何违法行为、会使该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誉或遗产遭受损害,而意图使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受惊、或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做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做出的行为,或不做出他在法律上有权做出的行为,即属于犯罪。(将 1920 年第 13 号第 2 条编入)
构成犯罪的主要条件是受害人感受到了威胁而受惊担心害怕即可。故千万不要内地收债方式来香港干事,普通法下对人身权的保护是非常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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