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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修改逃犯条例为何反映如此强烈?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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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执业律师,我想我们都会希望刑事犯罪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目前而言在犯罪所在地惩罚当然似乎是最佳的,我们并不希望出现所谓的逃犯天堂。
        香港犯罪嫌疑人在台湾根据台湾调查部门指控其杀人后逃回香港,要求移交给台湾调查部门。但是香港没有和台湾、澳门和我们内地签署逃犯移交或者引渡之类协议。根据过去港英政府记录,鉴于几个地方的刑事司法制度差别巨大,当时港英立法局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不与签署的。该逃犯条例一直援用至今。所以如果要移交该逃犯(个案),就必须要修改该逃犯条例,同时香港政府趁此提出移交逃犯的区域包括我们内地和澳门。

        我在文章—“在香港警署探访犯罪嫌疑人的经历”一文中详细阐述了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警察抓捕嫌疑人后嫌疑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最为突出的是比如无罪推定、沉默权、和律师的在场辩护权。大家知道,香港由于历史原因,犯罪嫌疑人享有这样的权利已经100多年了,大家对此都习惯且根深蒂固了。根据我自身的执业经验,无罪推定、沉默权和律师的充分辩护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真的有时可能有机会逃脱惩罚,但这是宁愿放走10个坏人不要冤枉1个好人制度设计理念的结果,是不得已的选择。

        目前的修改逃犯条例由于包括我们内地,我们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家知道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里面好像没有明确无罪推定、被告享有沉默权和甚至律师在场的可以行使的充分辩护权,我们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嫌疑人才能聘请律师,即嫌疑人是已经被侦察机关做过一次笔录口供后才能会见律师,香港是被警方拘捕的时刻即可聘请律师(香港没有行政拘留),见到律师咨询后才录取口供,而且可以一直保持沉默,无论警方问什么问题,嫌疑人都可以说“我不回答”。所以香港的刑事律师许多24小时不关机,深夜出诊警署也是正常的。而且48小时后嫌疑人必须见到法官开庭,法官决定是否继续羁押,还是无条件放人或者保释放人,此时决定羁押的权利不在侦察机关。

        为此事我问过不少本地长大的香港同学,他们说他们希望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下,他们非常忧虑和担心不能得到公开公平的审判,比如不合法的盘问,拷问发生也难以查明、选择性地记录盘问嫌疑人的情况,即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那种失踪几个月音信杳无的情况他们很难接受。当然更担心这种逃犯条例被少数没有权利制约的部门滥用。

        我说不是法庭可以把关吗?
        他们解释,法官在處理移交申請的職責是確保申請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要求符合程序要求,並核實該案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移交。裁判官不得審查被要求移交的人實質上有否干犯相關罪行(《逃犯條例》第23條3項)。同樣地,裁判官不得審查逃犯被移交後能否享有一定的司法水平。如果引渡申請基本上符合相關程序要求,並且法庭沒有充分理由拒絕請求,地方法官必須交付逃犯,即法庭仍受《逃犯條例》中的「不調查」原則所限。

        我告诉他们这其实是少数情况,随着国家的发展,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也会越来越好。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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