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开发商或业主立案法团聘用大厦管理人(即管理公司)去管理大厦,负责保养及维修大厦的公用地方、保持清洁、保安服务及监督收取管理费。同时,根据香港法律《建筑物管理条例》,授权业主立案法团去监察大厦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及用作管理和保养工程的开支预算。业主立案法团作出的议决必须由各个单位的业主投票通过。当法团成立后,大厦管理人便要对法团负责,而法团亦有权解雇大厦管理人。
由于香港普通法繁琐而复杂,这使得香港购买房屋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极易产生争议,本文只是做一个简要概述供参考使用,不应作为独立个案之法律意见,在遇到具体个案时如需要任何意见或协助,请咨询香港张元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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