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随着取消遗产税,无须就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或呈报表,或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以申请遗产承办书。凡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后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过渡期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7,500,000,只会被征收$100的象征性税款。而在2005年7月15日之前去世,需按照一定比例5%-18%不等交遣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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