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的遗产承办与没有遗嘱的遗产承办有何分别?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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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承办书是遗产承办的统一称呼,它可指授予遗嘱认证书也可指授予遗产管理书。
授予遗嘱认证书是发给在死者最后一份遗嘱中指明的遗嘱执行人。而授予遗产管理书,则是在没有遗嘱或遗嘱内没有指明遗嘱执行人的时候,发给遗产管理人,这个遗产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配偶、孩子或父母等近亲属。
有遗嘱时,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并委任了遗嘱执行人,则该执行人是唯一有有权去申请遗嘱认证书的人。无遗嘱时,死者未立遗嘱便去世(比如找不到遗嘱,或遗嘱被撤销),此时要根据香港的无遗嘱继承法律去申请遗产管理书。根据法律,此时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的优先级为:
(1)尚存的配偶;(2)死者的子女;(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4)死者的兄弟姊妹;
遗产管理人最多可有四个人。
注意:出现特别情况时,高等法院亦有权委任不在上述类别的人去管理遗产。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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