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虚假陈述(误导)而签订香港合同,可否解除合同或向对方要求赔偿?
人可能犯失实陈述的罪行,这是刑事的。失实(虚假)陈述包括三项条件:i)某人A作出陈述;ii)A的陈述是错误或不是事实;iii)不知情的另外一方因此被诱使与A订立了合同。当然我们要注意失实陈述(虚假陈述)与意见陈述有所不同。即有时每个个体对不同事物的理解会不同而造成差异,但这只是个人意见,不是虚假陈述。
根据香港《失实陈述条例》的规定,法律容许不知情的一方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合同(即取消合约,并将合同双方恢复至未订立约之前的状态),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由于每一个个案情况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琐而复杂,本文只是做一个简要概述供参考使用,不应作为独立个案之法律意见,在遇到具体案件需要任何意见或协助,请咨询香港张元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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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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