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城市,有許多外籍人士和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居住, 往往與另一國家有緊密聯繫。
此時,需要考慮香港法庭是否是離婚訴訟的最佳地點。此時當事人所在國家對於離婚、子女撫養權、和財務分配的具體制度就非常重要,比如由於社區物業法,美國和加拿大的夫婦在婚姻期間取得的物業須在離婚時可以平均分配。在澳洲或新西蘭要獲准離婚,夫婦必須分居滿一年;新西蘭的法庭有類似美國和加拿大法庭的方式去分配資產,并且沒有香港那麼重視贍養費。
香港與英國的離婚法律制度之差異不大,在提出離婚訴訟前,還需要核查有關離婚判令的認可性,即其他國家發出的離婚判令會否被香港法庭承認,或由香港法庭發出的離婚判令會否被其他國家承認。雖然香港的離婚判令獲多國承認,但並非所有國家均會承認。比如現在中國內地的離婚判決香港法庭還不會承認,那麼在香港的婚姻就沒有解除,還必須回到香港重新離婚。同樣,香港法庭的離婚判令在中國內地法院也還未承認,同樣還需要到內地法院重新起訴離婚。
由於每一個個案情況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瑣而複雜,本文只是做一個簡要概述供參考使用,不應作為獨立個案之法律意見,在遇到具體案件時如需要任何意見或協助,請咨詢香港張元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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