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遺囑的遺產承辦與沒有遺囑的遺產承辦有何分別?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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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承辦書是遺產承辦的統一稱呼,它可指授予遺囑認證書也可指授予遺產管理書。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指明的遺囑執行人。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指明遺囑執行人的時候,發給遺產管理人,這個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配偶、孩子或父母等近親屬。


有遺囑時,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則該執行人是唯一有有權去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無遺囑時,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比如找不到遺囑,或遺囑被撤銷),此時要根據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法律,此時可以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的優先順序為:


(1)尚存的配偶;

(2)死者的子女;

(3)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死者的兄弟姊妹;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人。


注意:出現特別情況時,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類別的人去管理遺產。


由於每一個個案情況不同而且普通法下的遺產繼承繁瑣而複雜,本文只是做一個簡要概述供參考使用,不應作為獨立個案之法律意見,在遇到具體案件時如需要任何意見或協助,請咨詢香港張元洪律師。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具体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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