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發生麼寧事件嗎?
坦白講該事件使我想起,我在10多年前在香港法庭的一次親身經歷,我連續3個多月天天呆在法庭,目睹了一個刑事案件的庭審全過程,看到香港公署機關在法庭上的理性、克制、公平、嚴格按照程序控訴的表現後,我才決定,有機會要來香港讀讀法律,為什麼呢?
香港公訴機關-律政司對於重大案件的檢控,都是聘請律師行的大律師和資深大律師作為控方律師,辯方當然也是大律師甚至資深大律師,由於控辯雙方都是律師,都接受律師執業紀律的約束,其中對於法庭都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義務是,律師(包括大律師)永遠不得企圖去故意欺騙法庭或者參與欺騙法庭。因為有司法獨立最後把關,如有任何故意欺騙或者參與欺騙的行為,當事人通過上訴基本上都能夠被揭露出來,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基於該義務和司法獨立的前提,麼寧事件在香港發生的機會基本上是沒有的。
相反我在法庭上見到的香港檢控官和被告嫌疑人在案件中的表現是:
被告嫌疑人像正常人一樣地生活。由於我方當事人申請了保釋,結果我發現該當事人真的是每天都回家和家人團聚,完全和正常人一樣的在生活,一個要求是不能出境,法庭審理時必須到庭。
控方理性克制。我當時在法庭上見到控方和辯方大律師都是非常理性克制的在提出問題、回答問題,就像兩個研究生同門弟子在他們共同的研究生導師面前探討問題似的,有時雙方還會開玩笑,相互在庭上幽默幾句,讓緊張的刑事法庭頓時緩和了不少氣氛。
給我印象最深的是,在庭審中途休息半小時之間,控方律政司工作人員(類似我們的檢察官)居然和我們辯方代表律師和被告一起,坐同一步電梯下樓去同一家星巴克喝咖啡,我們當時和被告一起坐在一張桌,控方工作人員就坐在鄰座的一張桌子,大家都居然相安無事地有說有笑地,慢慢地喝自己的咖啡。喝完後,大家都各自拿起咖啡廳的報紙隨便翻閱,喝完後大家都又上樓又開庭。我當時真的是驚歎不已,原來香港的刑事被告可以享受這種待遇,居然在庭審休息時和控方坐在同一個咖啡廳一起喝咖啡,雙方也沒有覺得有什麼障礙似的,好像就是其工作而已。我後來才醒悟過來,是呀,人家現時只是犯罪嫌疑人,法官沒有判決之前,他沒有罪,為什麼不一樣呢?
最後,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因,香港不大可能發生麼寧事件。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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