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有內地律師朋友問到跨境追債以及內地法院判決在香港執行的問題。香港要執行內地法院的判決,首先要香港法院承認才行。由於香港與中國內地是兩個不同的法制(比如內地刑案有死刑判決,香港沒有,要承認與執行肯定很難),在沒有較好的機制保證相互承認與執行判決情況下,內地和香港簽署了一項協議安排,香港根據該協議也通過了一個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法院承認與執行內地法院生效判決的前提是:1)僅限於民商事類合同(不包括雇用合同、人身性質的合同);2)僅限於金錢給付;3)協議中必須包含提交香港與大陸兩地其中一個法院爲專屬管轄法院;4)香港認可的法院;5)須在內地法院判決生效或判決書之中指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之內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等。我目前遇到的絕大多數情形都是不能滿足第3)項,即協議中沒有約定大陸或香港法院對協議具有專屬管轄權。因此,香港法院就不能承認與執行內地該法院的判決。
由於每一個個案情況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瑣而複雜,本文只是做一個簡要概述供參考使用,不應作爲獨立個案之法律意見,在遇到具體案件時如需要任何意見或協助,請咨詢香港張元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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