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內地法院的判決在香港不能承認與執行,如何處理為好呢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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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香港承認與執行嗎? 》一文中講到,香港法院要承認與執行內地法院的判決,必須滿足5個條件,如果不能全部滿足這5個條件,那麼實際中又該如何操作,如何實現跨境追債索償的呢?此時可以考慮的是把內地法院的判決作為重要證據參考,在向香港法院重新起訴時一併提交給法庭。即向香港法庭重新起訴。如須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關於香港法庭費用,區域法院只收港幣630元,而高等法院只收港幣1045元。關於案件所花律師費用部分,由香港進行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費用隨事件發生),完全可以要求法庭判決律師費用全部或大部分由敗訴方承擔,所以不用太過擔心律師費用而打不起官司的問題。

由於每一個個案情況不同而且普通法繁瑣而復雜,此處只是做一個簡要概述供參考使用,相對作為獨立個案之法律意見,在遇到特定案件時如需要任何意見或協助,請諮詢香港張元洪律師。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具体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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