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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到底是如何執行民事判決的?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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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香港民事判决的類型

在香港,民事案件判決後如果原告勝訴,作為判定債權人的原告,可以按法庭之命令得到的救濟通常包括:支付金錢(monetary payment)、佔有土地(possession of land)、交回物品(delivery of goods)等。另外,原告也可能拿到強制令或禁制令(For do or abstain from doing any act)。即強制或禁止某人或某企業去從事某項行為。被告如違反強制令或禁制令,即屬於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各項救濟當然有其各自的執行方式。


II.  香港財產調查(Pre-enforcement investigation)

被告在香港有財產可供執行,是採取法律行動前考慮的關鍵因素之一。在未正式展開採取法律行動前或執行程序之前,可透過香港律師事務所或協力廠商機構調查被告財產資訊。可調查被告在香港的財產資訊通常包括:

1.   不動產資訊:如有被告房產的具體地址,可以通過土地註冊處査詢取得該房產現在的所有權人、之前交易的成交總額以及該房產有無設立按揭/抵押及該按揭/抵押的具體內容等重要資訊。當然如果根本就不知道房產的任何資訊,可以通過被告身份證、護照等特定資訊進行相關査詢。

2.   公司、個人資訊:如被告為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通過公司註冊處査詢可以取得該公司之董事及股權、公司章程、各董事之地址等資訊。如被告為個人,也可通過其登記在其它公司的董事資料取得其地址。如被告為無限公司,比如合夥、個人獨資企業,也可通過商業登記查冊取得其擁有人(owner)或合夥人之姓名地址等資訊。如被告為上市公司,可向聯交所查冊取得包括財務及訴訟等有關資訊。另外,還可以通過公司/聯交所査詢取得的地址,進行土地查冊取得進一步的資訊。

3.   股份資訊:被告如為上市公司之大股東,即持股5%或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被告為上市公司董事,持股小於5%,可以經香港聯交所査詢取得被告個人或公司持股資訊。

4.   車輛資訊:車輛資訊的査詢比較特別,程序上是要先知道車牌號碼,然後核對査詢該車輛登記人之姓名及地址,因此如果只是知道被告姓名和身份資訊,沒有車牌號碼就無法査詢。

5.   訴訟紀錄:可査詢被告在過去七年有無民事或刑事訴訟紀錄。就特定案件而言可以取得傳訊令狀(性質類似傳票)的副本。

6.   破產清盤、個人債務重組信息:可以通過破產管理署及公司註冊處査詢取得這些信息。根據我們過往經驗,除非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否則實踐中很難取得非常詳盡的具體資料。


III.  強制被告到庭訊問

香港由於受個人私隱保護法律的限制,被告銀行戶口及交易記錄信息一般不能査詢,此時一個可考慮的辦法就是向法庭取得傳票傳召被告到庭訊問(Oral examination),如被告為公司可傳喚公司高級人員進行訊問。只要問題是關於被告的資產、負債、收入支出,債權人即可進行訊問,即上述査詢信息中都可以傳召被告人到庭訊問。

當然在展開訊問被告前,法庭會作出披露資產的命令,被告必須按照命令如實地提供資料及回答訊問。法庭還可以根據提出訊問的申請作出命令,禁止被告離開香港。如果被告在庭上提供虛假不實資料,即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可被判最多3個月的監禁。如果被告拒絕出庭,法庭可命令逮捕被告並將其帶到法庭進行訊問。這種方法對於找不到被告之任何財產時會有幫助。

IV.  在起訴後判決前-申請財產凍結令

在起訴開始後判決前-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請財產凍結令,目的在於將被告財產維持現狀,直至審訊為止,限制被告在法庭宣告判決前將其資產轉移、處置或耗盡。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香港法庭甚至會頒發影響被告海外資產的全球性財產凍結令。

香港普通法和內地在處理這個問題上觀念有重大分別。由於受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觀念的影響,香港申請財產凍結令門檻很高,原告必須證明就自己所提出的訴求而言,具有充分的論據支持,而且必須證明被告有實際風險會在法庭作出最後判決前將其資產轉移、隱匿或耗盡,通常標準是被告正在轉移財產或者有處分財產的危險性存在。

當然,申請財產扣押令時原告也必須向法庭提供保證,如果事後不能證明有權取得相關的禁令,將會對被告因該禁令遭受的損失作出賠償。當然,被告此時有權申請聆訊將原告的財產凍結令擱置,而且即使法庭頒發財產凍結令,但並不禁止被告選取其日常生活費用和作為其業務的一般性正常開支。當然如被告違背財產凍結令,可被判處監禁。


V.  判定債項支付金錢之執行-押記令(Charging order)

如果被告在香港沒有現金存款,但卻擁有物業,此時可以考慮向法庭申請押記令(charging order)。該命令是在債務人財產上施加一項抵押,以保證判決書到期後得以履行。押記令的作用,跟以債務人的物業做按揭貸款的抵押類似。因此債權人所處的地位猶如抵押人(香港叫承按人)一樣。可被施加押記的財產包括土地(含房產)、證券和存於法院的存儲金等。

這裡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的財產上已經設有銀行的按揭抵押,此時押記令將被視為第二順序的按揭,優先受償的順序次於銀行按揭。此時還需要向法庭做出有關的解釋。如果被告沒有依據押記令還款,債權人還必須採取進一步行動,向法庭申請接管令(writ of possession)以及出售令(order for sale)去接管和處置被告有關資產,這才可以使判決得以最終實現。


VI.  判定債項支付金錢之執行-第三債務人命令(Garnishee order)

普通法下銀行和客戶的存款關係似乎視作是一種借貸的契约關係(creditor and debtor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到期銀行還本付息就是典型的借款人,客戶是貸款人。因此,如果被告在某銀行的戶口持有存款,被告本身就是協力廠商銀行的債權人,此時可以透過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把協力廠商即銀行向被告付款的法律責任,變成直接向債權人付款的法律責任。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最常用於將被告在銀行帳戶的存款進行扣押或凍結。法庭可命令第三債務人將其欠被告的任何債務款項支付給債權人,或支付該債項中足以履行該判決或命令以及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中花去的律師費。原告必須單方面(ex-partie)提出第三債務人命令的申請,並由誓章支持。一旦法庭發出暫時命令(Order Nisi),第三債務人可在指定日期到庭作出反對,需要提出證據並以誓章支持。

這裡要注意的是,暫時命令要先送達第三人比如銀行,銀行會告知原告被告銀行戶口還有無存款。如果先送達被告,被告有可能把存款提前轉移。

自該暫時命令送達銀行時起,該命令立即就對銀行即第三債務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債務人如不按暫令命令所定日期出庭或對申請無爭議,法庭即可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絕對(最終)命令(Order Absolute)。當法庭作出絕對命令後,第三債務人應將被扣押的款項付給債權人,代替被告債務人付清全部或部份欠款。

當然,如第三債務人提出爭議,法庭可以就有爭論的問題作裁定,以決定第三債務人的法律責任。


VII.  判定債項支付金錢之執行-清盤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有限公司」才能被清盤。通過「清盤」的法律程序可將所有資產變賣套現以清償債務,並最終將公司關閉。提交清盤申請書前,債權人需要發出一份要求書。如果該公司不能在21天內還清債務,則債權人即可向法庭提交清盤申請書。

清盤程序開始後,被申請清盤的公司處理任何資產將會無效。換句話說,此時該公司的資產不得轉移,而銀行通常也會在清盤程序開始後凍結該公司帳戶。

清盤程序需時較長,如有證據顯示被告公司的資產正在遭受損失,可在提出清盤申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會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障該公司的資產。當公司已被法庭下令清盤,該公司的債權人會被通知出席債權人會議,由清盤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編寫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將會在會議上提交。該說明書會包含公司資產與負債的具體詳情。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變賣,有關調查完成以及最後一期分攤還債款歸還,清盤人會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如果被告是無限公司或合夥企業,當然是其業主或者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VIII.  判定債項支付金錢之執行-破產

債權人可向高等法院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書。在提交破產申請前,債權人需要先向債務人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 letter),但如果債權人在提出破產訴訟前,就有關債務取得了法庭裁決要求債務人還款,此時就無須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如果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已經潜逃外地,或故意逃避接收法定要求償債書,此時債權人可在一份或多份香港本地報章上刊登償債書。

債權人要通知被告其破產申請的法庭開庭聆訊日期。在法庭聆訊之時,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之理由來反對,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法庭就會向債務人頒發破產令。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而法庭已向他們頒發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受託人接管並變賣。資產變賣後所獲得款項將會分配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在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的部分收入也會被用作償還債務。


IX.  判定債項支付金錢之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Writ of fifa)

如果被告既沒有現金也無物業,但擁有財物,此時可考慮向法庭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Writ of fifa)。

如果債務人處所內有足够的財物和資產可供扣押,執達主任(Bailiff)便會扣押與財產令狀所記載的金額及執行該令狀所需費用價值相近的物品。原告必須承諾會支付執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費用。扣押成功後,執達主任會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單,並會把一份清單複印件交予負責看守物品的護衛人員,以確保有關物品不會被擅自移動或被非法移走。

被告有5個工作日的期限還清債務以及支付預計的執行費用。如被告仍不償還債務,被扣押的物品將於債務限期屆滿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公開拍賣。拍賣所得款項,在扣除執行費用後,會用來償還被告所欠款項。

如判定債項為所欠租金,業主可申請財物扣押令(Warrant of distress)檢取和出售租用物業的財物,以清償欠租,程序與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相似。


X.  判定債項支付金錢之執行-管有令狀(Writ of possession)

管有令狀常用於租客沒有向業主繳付租金或按揭人沒有向承按人(抵押權人)償還按揭貸款的情况。如果物業受制於押記令,而債務人沒有還款,這種令狀也適用以接管物業。


執達主任會在接管前向物業管有者發出通知要求7日內搬出。如執達主任第二次嘗試後,仍不能進入目標處所,便可申請破門令,同執達主任隨行的鎖匠將會破門而入。


XI.  禁止被告離開香港

如果被告以離開香港的方式來逃避償還判決書中的債務,原告此時可向法庭申請禁止令(Injunction from leaving HK),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以此來追討判定債務。申請禁止令必須要有誓章支持,說明被告是否就該判決償還了任何款項、指出禁止令有助於強制執行該判決。同時還要提出證據令法庭相信被告即將離開香港,而且非常可能阻礙或延遲判決的執行。

該禁止令必須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以及被告。如果被告已經被送達禁止令,仍然違反命令企圖逃離香港,則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或執達主任均可將其逮捕。禁止令會在一個月後失效。法庭可根據申請,將該命令延期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XII.  案例

內地一個判決要求被告開曼公司支付港幣5千萬元,開曼公司在香港100%擁有一家香港子公司。可以考慮先把內地判決在香港申請認可,然後考慮執行。具體做法可以考慮拿到香港高等法院的命令後向高等法院申請押記令,在該香港公司股權上設定押記。法庭會評估該公司的價值決定是否變賣,通常法庭很少頒布命令變賣非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不能滿足債券,法庭會考慮清盤等措施。

免责声明: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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