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中國-香港訴訟時效誰更長?
一、中國內地訴訟時效法定較短
我們知道我們國家在現行《民法通則》第135條框架下,向法庭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不久前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將訴訟時效期間由2年延長為3年,並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調整為“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按照不少專家的評論,民法總則是中國民法典編纂的開篇之作,意味著中國民事法律正式開啟民法典時代。從時效延長的角度,這無疑算是一個較大的進步。
我們內地的時效由於是法定,當事人不能約定時效的延長或者縮短,許多案子即使因為特殊原因,時效一過極有可能無法起訴。那麼普通法下的香港其時效特點如何呢?
二、香港訴訟時效較長
1.商業合約和侵權行為訴訟時效
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是香港《時效條例》第4條,即違反一般商業合約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該條例規定是6年,比我們延長後的時效都還要長3年,包括比如強制執行擔保、強制執行裁決、追討海員薪水、清算帳項之訴訟,這些訴訟必須在6年內提起。
2.人身傷害訴訟時效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香港《時效條例》第27(4)條有專門規定,即申索時限是從意外發生日期/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3年內提出,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3年內提出,以較後日期為準,時間上要比我們內地的時效長2年。
同時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4(1)條,因工受傷的訴訟,則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當然,如果對判決訴訟,在該判決成為可予強制執行之日起滿12年不得再提起。香港訴訟時效最長的可能是官方收回土地的訴訟,居然可長達60年。
3.訴訟時效法定延長
與我們的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有些類似,即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此時時效中止;香港《時效條例》第22條規定的是法定延長,香港的訴訟時效可以延長的情形主要有,比如:
1)原告年幼是無行為能力人(包括幼年人和精神不健全的人),則有關訴訟可在該人停止無行為能力(即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該人去世(以首先發生者為准)的日期起6年內提出,即使訴訟時效已經屆滿;
2)如果原告於某一段時間內失去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
3)有關訴訟是基於被告人的欺詐行為或隱瞞和錯誤的行為,則追訴時限會在原告人從精神病中康復過來,或發覺該欺詐(隱瞞或錯誤)行為,才開始計算6年的時效。
比如一個10歲小孩受到人身傷害,如果小孩父母或監護人沒有代理小孩解決該案件,該小孩長到成年18歲後,都還有6年時間,直到小孩24歲時都還可以起訴侵權行為人。這對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不健全的人之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强度顯然是大出不少。
4.法院有凌駕失效的權力
同時,香港的時效還有一個非常特別的之處,那就是根據《時效條例》第30條,如果法定時效已過,但法庭在考慮眾多因素後,如果認為允許某個訴訟進行才是公平的,此時法庭有凌駕時效的權力,可以直接訓示某一法定的訴訟時效不適用於某個訴訟(英文原文:Court’s power to override time limits-----If it appears to the court that it would be equitable to allow an action to proceed having regard to the degree….,The court may direct that those provisions shall not apply to the action)。這也許就是普通法中典型的法官的解釋權大於立法會立法權的表現,也當然就是我們常說的司法至上的表現。
可見,香港最常用的商業合約時效是6年、人身侵權是3年,工傷是2年;香港時效的特點雖然也是法定,但在某些情況下時效法定可以延長,甚至在特定的案件中為了公平起見,香港法庭可以訓示某些法定時效不予適用。那麼美國時效如何呢(以紐約州為例)?
三、美國訴訟時效較長可約定(以紐約州為例)
筆者作為香港執業律師,曾經和幾個香港JD同學一起複習過紐約州律師考試,美國紐約州有時效法令(statute of limitations)和民事實踐規則(Civil Practice Law and Rules)等法律調整訴訟時效,其時效制度和香港有類似和不同之處。
1.契约行為訴訟時效
與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是有關契约的具體履行,比如有關不動產、建築、僱傭等契约的訴訟時效是6年;違反合約(不包括貨物銷售合同)也是6年的訴訟時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違反貨物銷售合同的行為,比如違反其中的擔保條款卻是4年訴訟時效。
2.侵權行為時效
侵權行為中的疏忽過錯(Negligence)和嚴格產品責任(strict product liability)是3年的訴訟時效,但是普通襲擊和毆打傷害(assault and battery)同中國類似也是1年的訴訟時效。至於侵犯隱私、誹謗、非法拘禁、非法逮捕也是1年的時效。當然如果認定婚姻無效卻是3年時效。還有一個很奇特的規定是醫療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其時效既不是3年也不是2年,而是2年半,而且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此時法定訴訟時效可以延長但不能延長超過10年。
有關要求支付金錢的判決(money judgment)和支付剩餘兒童贍養費(unpaid child maintenance or alimony)(87年以後)最長是20年時效。而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7年的訴訟時效。
當然,如果在司法考試成績公佈後,你極度懷疑司法考試的分數不對時,你也可以用民事實踐規則第78條(CPLR78))可以提出質疑(challenge the dec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質疑行政機構的決定在美國紐約州的訴訟時效是4個月。
3.訴訟時效可以縮短
紐約州訴訟時效最為特別之處,恐怕是其訴訟時效可以約定縮短。只要當事雙方1)明確書面約定;且2)縮短的時效期限合理。並不需要簽字和對價(英文:CPLR20 provided that if it is conspicuously contained in writing and shortened to a reasonable period. No signature and no consideration is required)。通常是在契约中處於優勢的一方會試圖去縮短訴訟時效,但無論如何該縮短約定必須合理。現時在建築契约中把訴訟時效縮短至90天會被視為合理,但要注意的是在美國統一商法典(UCC)中卻規定,貨物銷售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限縮短後不能短於1年。
4.訴訟時效可以延長
紐約州訴訟時效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契约雙方可以通過約定來延長訴訟時效,但1)必須簽署書面檔案;2)該書面檔案是在原告的訴因產生以後簽署(the parties can lengthen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but only in a signed writing executed after the plaintiff’s cause of action has accrued)。當然該延長時效之約定不能違背公共政策,否則無效更不能執行。
除約定延長外,紐約州也有法定延長的規定,如果被告死亡,原告訴訟時效自動延長18個月。原告死亡時,只有在起訴被告的時效還有不到1年時間時,才可以延長1年。另外,法律還規定原告或者被告服軍役的時間都不計算在訴訟時效之內。至於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一般是要從他成年18歲時才開始計算,在這一點上類似於香港。
在紐約州律師考試中,有一個關於時效常考的題目是:A晚上開車回家不小心和另一部車相撞,車內有一個1歲小孩B,小孩B因為A的疏忽而受傷,B送到醫院後又遇到醫生C發生醫療事故(疏忽)導致小孩又受傷。問:小孩B什麼時候都還可以起訴A和C呢?
因為A疏忽過錯所致(Negligence)時效是3年,因此該小孩B可以在其18歲後再加3年,即等到21歲時才起訴A都是可以的,但是由於醫療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是10年時效,所以小孩B必須在11歲之前提起訴訟起訴該醫生C的醫療事故疏忽責任。
可見,在美國紐約州一般違反契约時效是6年,貨物銷售合同卻是4年,疏忽侵權是3年,襲擊毆打卻是1年,時效雖然也是法定,但當事雙方可以約定延長時效甚至可以約定縮短至一個合理期限。
綜上所述,我們內地的時效完全法定,相對較短,當事人不能協議約定延長或者縮短,民事權利的保護期限較短。香港和美國訴訟時效也是法定,但更加靈活多樣化,其中和我們內地時效制度一個非常重大的分別是,香港和美國的普通法下時效相對較長,一般比我們的時效要長出1倍時間,而且還可以延長,當然可以約定縮短(比如紐約州)。香港在特定情況下為了公平起見,法官甚至可以凌駕於時效之上,直接裁定某一法定時效不予適用。
美國-中國-香港訴訟時效誰更長呢?誰更利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呢?這個問題請讀者自判了。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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