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律,提起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
(1) 違反一般商業合同的案件,須於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年內提出;
(2) 人身傷害的案件,須在是意外發生之日/原告人受傷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起三年內提出;
(3) 因工受傷的訴訟,須於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
(4) 追討租金6年內提出;
(5) 信託財產6年內提出等等還有很多情形有不同的訴訟時效制度規定。
即合約、侵權一般是6年;但在某些情況下時效可以延長或 豁除(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為了公平起見,有凌駕時效的權力,即可指示某時效規定不適用。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香港法律規定了起訴時限,你應儘早提出訴訟而不應等到最後一刻。
由於香港普通法下的訴訟時效制度比較繁瑣而複雜,本文只是做一個簡要概述供參考使用,不應作為獨立個案之法律意見,在遇到具體案件需要任何意見或協助,請諮詢香港律師張元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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