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漂亮国街上的一位流浪汉,让我想起了香港法律对流浪乞讨行为规定。
任何人到处流浪,或在任何公众地方、街道或水道乞取或收取施捨,或导致、促致或鼓励任何儿童作上述事情,均属犯罪,定罪后
(a) 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第 1 级罚款即罚款2000元及监禁 1个月;
(b) 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第 1 级罚款即罚款2000元及监禁 12月。
任何人以恐吓或横蛮的方式求取施捨,或在被要求停止后仍继续向任何人求取施捨,均属犯罪,经定罪后,可视情节监禁3—18个月。
这就是原来的英国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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