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很多时候就是在自己内耗自己
刚刚发生的某沿海著名开放城市的公证机构----一个内地客户办理香港遗产继承,香港法庭需要他本人的结婚证书和其父母的死亡证明书。
结果他是1973年文革时结婚,结婚证书上盖的是县革命委员会的红章,某沿海地区著名开放城市的公证机构人员就是不给公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示领导也是这样;公证一个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香港法庭就能够处理了(结婚证书因为通常凭肉眼能够识别,难度不大)。
同样也遇到其父母死亡证明,他在内地居委会开了一个证明,证明其父母何时死亡,同样该内地该沿海著名开放城市公证机构 也是把该居委会证明作为附件,公证事项是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在给内地客户和公证人员通话时,我反复讲,香港法庭需要的是内地公证机构一个有关其父母死亡的事实,即法律事实确认其死亡,这个工作内地公证机构必须要承担起来(即使不符合条件的要告诉客人补充什么条件即可,比如是否还要医院证明或者公安机关户籍卡取消之类证明,告诉客户补充),不是直接告诉我,只能公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明显是赚了客户的钱还达不到目的。
因为香港法庭无法根据居委会证明来判断其父母死亡(香港法庭没有能力和资格去做这样的判断),该内地公证机构必须要把这个工作即死亡的事实确认下来,香港法庭才能判断,不能推给香港法庭的法官来根据内地的法律来判断(很多法官估计都不知道什么居委会村委会的,法律上应该是内地某沿海著名开放城市的公证机关根据内地法律来判断死亡的事实,公证后给客户即可)。
现在该沿海某著名城市的公证机构让我们给香港法官解释,我早就说明过,经验表明这样行不通。唉,很多时候就是在自己内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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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经验总结写成,它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和读者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请咨询你的办案律师并以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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