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朋友,由于昨晚凌晨1点在警署会见了嫌疑人,今天早上9点就开庭,上午开庭前,在法院楼下羁押室继续会见嫌疑人(警方证件都没有检查就让进去了)。
现在开完庭,申请保释成功,控方不反对保释,缴纳5000港币现金即可,也不用没收证件。人先保释出来再说。
今天是既没有认罪也没有不认罪,申请押后聆讯8个星期,方便我们继续审核材料。
香港是24小时随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是在警方开始拘捕或者扣押犯罪嫌疑人开始的那一刻开始(不是等警方问完笔录之后,作口供时律师当然在场),会见手续只需要律师会员卡和身份证即可,不需要其它任何资料。
昨晚到警署后马上就安排会见。这么紧急的原因是,普通法下通常被告人被警方抓捕后48小时内要见法官,让法官知道被告人犯了什么罪,是否要继续羁押或者保释,这个时刻起权力完全在法官(不在警方),普通法把人身自由看得非常重要。
我偶尔会和专门做刑事案件的大状同学一起,做一个刑事案件,主要是体验一下真实的法治(民商事案件体验不到真实的法治精神)。
今天开完庭又在法庭羁押室会见了嫌疑人给他解释法官的裁决,出来时居然警署的警察高叫“律师离开“,然后有警员居然给我们一道一道地开门。
唉,香港很拥挤,亲自看到体会到这些又觉得是一个可爱的一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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