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慢慢发现私有制度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似乎要快些和完善一些。比如我过去学的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真的就是在民法通则中学到的,香港学习普通法是在土地制度中学习的,我过去学得不太好,比如在共同共有情况下,比如A和B 共有一个房屋,那么A 是否可以悄悄地,不让B知道情况下,自由转让其份额呢?A是否可以遗嘱赠予其份额给其儿子或者其儿子是否可以法定继承A之份额?如果转让给了第三人C, 那么此时C 和 B 又是什么关系呢?普通法下是完全可以自由转让(通过自由协议或法庭命令方式),不可以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因为A死后自动转让给B;转让给C后,C与B构成按份共有人关系(tenancy in common);也许是私有制度下与自身利益有关,尤其是土地私有情况下,似乎制度的发展演变要快和完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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