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一位内地客户申请的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本案约定有合同签订地 *市**区。但由于标的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归属于中级法院管辖,高等法院法官就不理解为什么不在*市*区级法院管辖,而在中级法院审理。今日我们在庭上据理力争,提供内地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说级别管辖应该是该中级法院,关键是中级法院还位于约定的*市*区。最后法官说 “算您们幸运,因为中级法院刚好在该市*该区*,也算是合同约定地区的管辖法院。法官的意思是,如果中级法院不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即使根据内地级别管辖原则,中院作出判决,香港法院也不会承认与执行(香港法律要求判决书一定是原合同约定的法院做出,而且一定是香港法律承认认可的法院),原合同只写明某市某区签订,但并没有写明某市某区的法院,最初该法官理解不了,直接驳回。 目前是案件会继续受理,继续进行。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机会大增。#管辖法院#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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